打麻將短短几天輸了7萬多元,4名“牌友”全獲刑

任某某與“牌友”相聚打麻將

短短几天內竟輸掉7萬餘元

4名“牌友”事後均被法院判處刑罰

爲何在牌桌上“贏”了錢

卻被判了刑?

2024年6月,任某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一家檯球俱樂部內,結識了經營者黃某。得知任某某喜愛打麻將後,黃某萌生了設局詐騙的念頭。他隨即與方某合謀,決定以作弊手段在麻將桌上騙取任某某錢財。兩人又拉攏覃某與簡某入夥,由黃某負責邀約並提供場地,其餘3人則在牌局中扮演“牌友”。

同年7月13日,任某某應約來到俱樂部。牌局開始前,4人設定了複雜規則,並約定使用微信小程序計分,每分代表20元。在牌桌上,方某、覃某、簡某3人暗中配合,通過特定手勢或牌張擺放方式傳遞信息,相互喂牌、做大牌型,致使任某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輸錢”。爲打消其疑慮,黃某甚至假裝與任某某組成“利益同盟”,共擔輸贏。至7月22日案發,該團伙以上述手法連續作案7次,累計騙取任某某7萬餘元。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黃某、方某、覃某、簡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合夥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4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方某、覃某、簡某作用相對較輕。黃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違法所得應予退賠。覃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方某、覃某、簡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4.9萬元、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欽北區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4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分別判處簡某、覃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各並處罰金4000元;判處方某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責令黃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36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該案4名被告人以“打麻將”爲幌子,通過串通作弊、製造虛假輸贏的方式,騙取被害人7萬餘元,遠超詐騙罪“數額巨大”(3萬元)標準。他們的行爲並非普通賭博,而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詐騙犯罪。

麻將本爲娛樂,但一旦摻雜金錢與“熟人局”,極易淪爲騙局溫牀。大家應對高賭注牌局提高警惕,切勿輕信“朋友邀約”;若發現牌友配合異常、輸贏明顯失衡,應立即離場並報警。娛樂須守法,遠離地下賭局,莫讓“自摸”變“自誤”。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內容源自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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