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結識社會人士後,被要求幫忙跨省取快遞,結果快遞包裹在運輸途中被警察查獲運有4公斤多毒品。
近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取到這樣一起案例的終審判決書,該案經歷過發回重審,直至終審仍舊認爲這名1999年出生的大學生張某某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樣一起案例,也給廣大的在校大學生敲響警鐘。
據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2月23日,金某某受緬甸“大老闆”的指使與貌某某至雲南瑞麗一公交站牌處,與“大老闆”安排的送貨人接頭,取到12根內含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的減震器。隨後兩人至快遞店將減震器寄至湖北監利。同年12月25日,貴州遵義公安匯川分局從該快遞包裹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4.4餘千克。警方後還原外包裝,讓快遞繼續正常運送。並於28日下午抓獲正準備轉移包裹的張某某和馬某二人。
被告人馬某和張某某受李某(另案處理)指使,分別從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和河北省保定市趕到湖北省監利市,於2020年12月28日15時許,將藏毒減震器快遞包裹領取後,準備轉移包裹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查獲的毒品疑似物經檢驗鑑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對於馬某、張某某兩人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實施運輸毒品行爲,首先,兩人均供述取包裹前懷疑是毒品或者槍支彈藥之類的違禁品;其次,含毒品快遞至快遞店時並未到達目的地,需兩人攜帶其經過一定距離才能將毒品交付,而兩人正是在此途中被抓獲。據此,兩人的行爲構成運輸毒品罪。
四人中,金某某運輸毒品8.5餘千克,貌某某運輸7.5餘千克,馬某和張某某運輸4.4餘千克。在共同作案中,各組同案人之間相互配合,積極實施犯罪行爲,作用、地位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均爲主犯。2022年4月,一審法院判決,金某某、貌某某、馬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某某被判無期徒刑。
張某某以不知情去提取貨物是毒品、不是主犯、不構成運輸毒品罪、量刑過重等爲由提起上訴,馬某以“被李哥騙,不知運輸的是毒品,量刑過重”爲由提起上訴。2022年12月,貴州省高院裁定,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回判決發回重審。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仍認爲,馬某、張某某均供述取包裹前懷疑是毒品或者槍支彈藥之類的違禁品。張某某的懷疑理由:“因爲李某花了二萬多元請我和馬某來取貨;他在微信上告訴我,叫我小心一點、安全第一,還告訴我如果在取貨的時候,旁邊有年輕人的話要特別小心,還叫我不要從正門進等等。通過這些情況我知道這個包裹肯定不正常。”張某某辯護人所持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毒品是因被警方控制而未流入社會,不成爲犯罪未遂的理由。
2023年6月20日,重審一審判決,仍判處金某某、貌某某、馬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某某被判無期徒刑。2023年12月,該案重審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爲終審裁定。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