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打了一半
汽車悄然易主
親屬間以債相抵
是真償還是假付?
離婚期間轉讓車輛
2016年,張某和王某登記結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入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2023年,王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張某與其表弟李某簽訂了一份抵賬協議,內容爲張某欠李某工資24萬元,車輛估值27萬元,張某將車輛抵給李某,多餘的3萬元由李某還給張某。
在簽訂該協議的第二天,張某出具一張收條,載明收到了李某給的3萬元,當天二人還通過二手車交易公司辦理了車輛的轉讓登記,將車輛登記在李某名下。後二人簽訂一份租車協議,約定由張某向李某租用案涉車輛,租金爲每月5000元,租期爲10個月。王某認爲案涉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與李某惡意串通將車輛轉讓,其行爲應屬無效,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庭審中,張某辯稱,自己分包了一項工程,李某雖然是自己的表弟,但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自己欠其一年的工資未付,所以用車輛抵債。李某也提供了勞動合同、勞務承包合同、簽證單、聊天記錄等證據擬證明自己在張某工地上工作。
法院:判決抵賬協議無效
李某應返還案涉車輛
法院審理後認爲,案涉車輛購買於王某與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於2023年1月9日收到王某的離婚起訴材料,1月11日即與李某簽訂抵賬協議,1月12日案涉車輛已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在王某起訴離婚後不久,短期內將案涉車輛轉讓給他人,存在轉移財產之嫌。而且對於一個家庭來說,處理汽車顯然屬於較爲重大的事情,張某和李某均在明知張某與王某還存在夫妻關係的情形下,未徵得王某同意擅自將該車輛抵賬,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結合張某在轉讓汽車後又簽訂回租協議、李某在轉讓登記時所留的聯繫方式均爲張某號碼等,法院認爲張某與李某的抵賬行爲構成惡意串通,應屬無效。關於張某和李某抗辯案涉車輛系抵扣李某一年的工資,因二人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存疑且與前後陳述均不能對應,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就案涉車輛簽訂的抵賬協議無效,李某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案涉車輛返還給王某、張某,並協助將該車輛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
法官:夫妻共同財產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本案中,張某在收到王某的起訴材料後即與自己的表弟李某進行車輛轉讓登記,之後張某又簽訂回租協議,自己仍在實際控制車輛。李某在車輛轉移登記申請人信息欄中所留的聯繫方式是張某的手機號碼,二手車交易公司出具的發票中顯示李某登記的聯繫方式也是張某的手機號碼,機動車號牌郵寄的地址和號碼也是張某的,這些都明顯與常理不符。
張某、李某提交的勞動合同顯示,李某的工作時間爲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每月工資爲2萬元。提交的勞務承包合同顯示簽訂時間是2022年5月7日。提交的工程產值表顯示工程的總產值爲26萬元。根據張某、李某的陳述,李某隻是在替張某代班,每個月2萬元的代班費明顯畸高,且將大部分產值用於支付李某的工資也有悖常理。庭審中二人陳述張某分包工程的時間爲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與勞動合同、勞務承包合同的簽訂時間均無法對應,且勞動合同、勞務承包合同的簽訂時間均有修改的痕跡。
綜上,法院對二人案涉車輛系抵扣李某一年工資的意見不予採納,認定二人構成惡意串通,以車抵債的行爲無效。合同無效後,行爲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李某應向夫妻二人返還車輛,車輛的登記也應迴歸原始狀態。
在此提醒,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後進行。尤其是像房子、汽車這類重大財產,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