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送養孩子5年後起訴要回,養父母反訴索賠100萬元,法院:生母向養父母支付47萬餘元

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由此引發一場親情與法律的衝突。11月10日,記者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收養關係糾紛案,判決生母承擔撫養費用數十萬元,爲“事實撫養”與“合法收養”的界限作出明確界定。

2020年,女子魏某未婚先孕,因無力養育而選擇將腹中孩子送養。多年未育的譚某某夫婦接下了這份生命的託付。雙方私下籤訂一紙協議,約定孩子出生後即抱回譚家撫養。

五年後,魏某難以忍受血緣的召喚,想要尋回割捨的親情,一紙訴狀將譚某某夫婦訴至法院,請求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庭審中,譚某某夫婦提出反訴,並提交居住證等證據,根據當地生活水平,要求魏某承擔孩子撫養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及精神損失共計10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收養關係是否成立,以及生母反悔後應承擔何種責任。

其中,關於收養關係的認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儘管雙方具有送養意願並簽訂私約,但未辦理法定登記手續,不符合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應認定收養行爲無效。

承辦法官介紹,收養行爲涉及身份關係的重大變更,必須嚴格遵循三項法律要求。

一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人條件,包括撫養能力、年齡、健康狀況等硬性指標;二是生父母送養須共同決定(除一方不明外),並符合“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法定情形;三是必須辦理民政部門登記,登記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唯一法定途徑。

因此,譚某某夫婦與孩子之間僅爲“事實撫養”,不產生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此外,生母魏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自願送養後又單方反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合評估孩子成長過程中實際產生的撫養成本、照顧需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魏某向譚某某夫婦支付撫養期間的生活開支、誤工費等合理費用共計47萬餘元。

承辦法官提醒,私下送養子女雖是出於現實困境與情感託付,但若未履行法定登記程序,不僅無法確立合法親子關係,更可能引發後續糾紛。法律對收養設下嚴格程序,不是爲了阻礙愛的傳遞,而是爲了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合法、健康、穩定的環境中成長。

來源:極目新聞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