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花33888元給孩子買8年培訓課,上了3年想退費被告知“已沒有費用可退”,法院判了

近年來,各類教育機構百花齊放,推出衆多類型各異的培訓套餐,“預付式消費”就是其中一種常見的模式,即一次性購買多次課程,持續性地長期上課。然而,當教學質量不盡如人意時,消費者想解除合同卻遇到了重重困難。近日,福建平潭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培訓班教學質量下滑,家長想要退費卻遭拒的案件。

八年培訓課上三年欲退費

機構拒退稱“要按原價退”

銷售顧問:“王女士,您放心,編程和樂高這些課單報一年就要一萬多!但我們現在有八年課程的‘旗艦套餐’,一次性付清,平均下來一年才四千多元,這可是前所未有的優惠!”

在平潭某教育機構的課程推介會上,銷售顧問熱情地向王娟(化名)介紹。聽着顧問描繪的孩子八年成長藍圖,又盤算着巨大的價格優惠,儘管對一次性支付33888元有些猶豫,王娟最終還是爲兩個孩子簽下了這份培訓協議書,約定享受編程、樂高等5門課程長達八年的學習權益。

課程進行了三年多後,王娟發現機構教學質量下滑,頻繁更換老師,孩子也反映“學不到東西,課堂很亂”。2024年12月,王娟通過微信向機構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按已上課時比例退還剩餘學費19815.37元。

然而,機構並不同意王娟的退款方案:

機構:“培訓協議書當時約定了,要‘按學科原價計算課時費用’進行退費,我們課程的原價是13000元一年,當時是給您優惠的,這樣算下來您已經上了三年課,就是39000元,您已經沒有費用可退了。”

“說好的八年還沒有上完,怎麼會沒有費用可以退呢?你們的計算方式不合理。”

王女士:雙方就退費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王娟便將某教育機構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合同屬於預付式消費合同,機構提出的“按學科原價退費”條款是經營者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在退費時剝奪了消費者本應享有的價格優惠,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因此,法院未採納該條款,而是判決解除合同,並判定機構按照剩餘課程期限的比例,向王娟退還學費19815.37元。

法官說法

什麼是預付式消費合同?它有什麼特點?

預付式消費合同,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先付款、後消費”模式,比如健身卡、美容卡、培訓套餐等。消費者爲了獲得價格優惠或保證服務的持續性,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筆費用,然後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分批享受服務。其特點在於,消費者需要提前承擔資金風險,而服務的質量與經營者的履約能力則在未來才能驗證。因此,法律對這類合同中的消費者權益有特別的保護規定。

在本案中,法院是如何確定退費數額的?

爲確保公平,法院採用了“剩餘期限比例折算”來確定退費金額。這是一種在長期服務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公平計算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請求按合同解除後的剩餘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種方法的核心是,退款金額與消費者尚未享受的服務期限成正比,既考慮了消費者已消費的事實,也保障了消費者對未消費部分獲得退款的權利。

什麼是格式條款?爲什麼本案中的退費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本案中的“按學科原價退費”條款就是典型的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遵循公平原則,如果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就是無效的。本案條款在退費時單方面剝奪消費者享受的打包優惠,導致“付款時是優惠價,退款時卻要按更貴的原價算”的局面,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其無效。

來源:海峽都市報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