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殺”多發,有司機負全責要賠152萬元!最高法擬出臺新規:明確機動車保險人不得拒賠

日常生活中,車內乘客疏於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乘客“開門殺”,責任誰來擔?車險賠不賠?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注意到,“開門殺”導致交通事故的案例在全國多地時有發生,責任劃分因情節不同而存在差異。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乘客“開門殺”的法律責任作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保險人不得拒賠。

案例1:乘客“開門殺”致人重傷昏迷,司機負全責需賠償152萬餘元

據廣東汕頭當地媒體報道,2023年6月9日,汕頭一小車司機徐某某搭載一名乘客行駛至某路段時,將車停靠在路邊,車身與路邊留出大約1米的空隙。就在這時,60歲的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該路段同向行駛,恰好從這1米的空隙經過。突然,車內乘客打開了車門,車門與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劉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當地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因顱腦重傷先後在兩家醫院住院共計232天。經鑑定,劉某的傷勢爲一級和八級傷殘。而事故中,被告徐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僅投保交強險,並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因被告徐某某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故劉某作爲原告,將徐某某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州市分公司起訴至龍湖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爲,交警部門已對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作出認定,認定被告徐某某負全部責任,法院予以確認。在道路交通安全中,駕駛人對車輛及乘車人的行爲負有管理義務。本案中, 徐某某作爲機動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未確保車輛停靠位置安全、未對乘車人的開門行爲盡到提醒或制止義務,其停車行爲爲“開門殺”事故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徐某某未盡到安全駕駛及車輛管理責任,需對乘車人不當行爲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不利後果。被告徐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被告人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因被告徐某某未爲案涉車輛購買第三者商業險,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本案判決:交強險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143370元的賠償責任。此外,尚餘1520430元的賠償責任須由徐某某承擔。

案例2:乘客“開門殺”致人受傷,車險賠償24萬元

“開門殺”是一種交通危險行爲,指的是車上人員開門時未及時觀察後方是否有行人或者來車,貿然打開車門導致行人或者車輛經過時來不及反應造成碰撞事故,嚴重的甚至會造成人員傷亡。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注意到,類似“開門殺”引發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出現此類事故後司機、乘客、車輛保險公司誰來承擔責任往往引發爭議,當事人最終選擇對簿公堂。

最高法近日公佈的一起案例顯示,辛某某駕駛機動車載客,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陳某開門時也未充分注意,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辛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周某某無責任。辛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審理法院認爲,辛某某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陳某開車門未確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損,二人行爲共同造成了損害後果。對於受害人而言,機動車一方系一個整體,陳某與辛某某同屬機動車一方,陳某的責任也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某保險公司關於其對乘客責任部分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超出保險賠付範圍的部分,由駕駛人辛某某承擔70%賠償責任,乘客陳某承擔30%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餘元,辛某某賠償周某某4200元,陳某賠償周某某1800元。

案例3:乘客“開門殺”致人傷殘,乘客負主要責任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開門殺”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5月,任某某駕駛車輛自東往西方向行駛至黃巖區某路段時,因乘客王某某開關車門時未注意安全,與自東往西方向由周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乘客王某某負主要責任,駕駛人任某某負次要責任,周某某無責任。經鑑定,周某某外傷致右股骨頸骨折,遺留右髖關節活動功能喪失達25%以上,評定爲十級殘疾。任某某駕駛的車輛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額200萬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後周某某向黃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任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256215.43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道路交通活動中,機動車作爲道路交通活動的參與者,應視爲一個整體,無論駕駛人的駕駛行爲還是乘客的開門行爲,均應認定爲系使用被保險車輛的行爲。

本案最終確認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256125.43元。該案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新規:乘客“開門殺” 機動車保險人不得拒賠

綜上可以看出,“開門殺”事故案例在全國多地時有發生,責任劃分因情節不同而存在差異。

“開門殺”的責任如何劃分?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印春律師認爲,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該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乘坐機動車的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具體事故中,需要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來判定責任承擔。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11月15日。該司法解釋對“開門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哪些新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並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於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爲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人士解釋,新規明確地將乘車人開門致害的這個行爲確定爲是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個定性意味着法律將乘客的開門行爲是視爲機動車在使用過程當中產生的特定風險,而並不是乘客獨立的一個個人侵權行爲,也確立了保險先行的這個賠付的順序,從而確保受害人能夠在第一時間從支付能力比較強的這個責任主體處獲得救濟。

提醒:避免“開門殺”記住這兩個開門辦法

交警人士提醒,不管是駕駛員還是乘客,在開車門前一定要先觀察周邊車輛、行人通行情況,確保安全後再開車門下車。

乘客和駕駛人都需要掌握正確的開車門辦法:

“荷氏開門”法:用距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開車門,也就是左駕用右手開,右駕用左手開。當駕駛人/乘客換成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即右手開門時,上半身會自然而然地轉動,頭部和肩膀不由得向外看,便能及時觀察到後面駛來的車輛。

“兩段式開門”法:在確保汽車周圍安全的前提下,駕乘人員開車門時,不要一下全部打開,而是先打開一個小縫。然後扭頭往後觀察後方情況,確認安全後再推開車門。略微打開的車門,起到了主動示警的功能。

來 源: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邵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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