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邱睦
通訊員 楊靜 陳貝
男子與某教育公司簽訂了《資格證培訓服務協議》企圖通過作弊的方式拿證。開考前一天,該男子因擔心“惹上麻煩”從而放棄了考試作弊。
近日,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解除與某教育公司簽訂的《資格證培訓服務協議》,並退還5萬元費用的全部訴訟請求。
胡軍(化名)系一家建築公司的建築工程人員。2023年3月,他爲了競聘公司項目經理職務需要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遂與某教育公司簽訂《資格證培訓服務協議》。協議表面約定“乙方(某教育公司)爲甲方(胡軍)提供二級建造師培訓服務,協助甲方順利通過考試並取得真實可查的資格證書”,還明確費用總額5萬元。
隨後,胡軍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2023年3月5日向該教育分公司支付3萬元,6月1日、2日又分兩次向該公司負責人吳軍(化名)轉賬共計2萬元,公司亦開具了相應收據。但這份看似規範的“培訓協議”,實則暗藏違法貓膩。
庭審中胡軍自述,其簽訂合同的真實目的並非接受正常培訓,而是想通過該教育分公司“走捷徑”,以作弊的方式獲取資格證。該公司工作人員李平(化名)也明確向胡軍承諾,可通過特殊手段幫其“搞定”考試。
就在二級建造師考試前一日,胡軍來到了李平指定的地點領取了一副用於作弊的隱形眼鏡。“我擔心被發現就沒有將隱形眼鏡帶入考場。”胡軍說。
“作弊拿證”的事落空後,胡軍開始向吳軍催要退款。2023年8月,胡軍兩次通過微信詢問退款進展,吳軍先是承諾“月底前盡力處理一部分”,後又保證“百分百全額退還,懇請再給點時間”。同年10月,該教育公司向胡軍出具《承諾書》,載明“雙方終止原培訓協議,公司於2023年12月31日前退還胡軍全部5萬元費用”。可承諾到期後,退款始終未兌現。
與此同時,吳軍組織考試作弊的違法事實也被依法查處。2024年9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吳軍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已繳納)。
同時,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將吳軍退繳的4.7萬元、李平退繳的6720元非法獲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胡軍雖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付款記錄,但涉案5萬元因被認定爲作弊費用,未予退賠。
2025年4月,胡軍將某教育公司訴至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決該教育公司退還其支付的服務費用5萬元。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資格證培訓服務協議》的效力及涉案款項是否應予退還。”承辦法官說。
承辦法官進一步解釋,涉案合同屬“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胡軍與該教育公司簽訂的“培訓協議”,表面是培訓服務,實質是爲實現考試作弊而達成的違法約定,屬於典型的“虛假意思表示”,該合同自始無效。
此外,涉案款項爲違法費用,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胡軍爲考試作弊支付的5萬元,已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爲吳軍的非法獲利並予以沒收,且胡軍對自身違法行爲存在明顯過錯,其主張退還“違法費用”的訴求,違背法律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不應得到支持。
“從社會公共利益角度,若支持胡軍的訴求,可能變相縱容考試作弊行爲,破壞執業資格考試的公平性與嚴肅性,違背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弘揚誠信風尚的宗旨。”承辦法官表示。
最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胡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提醒,職業發展需靠真才實學,切勿心存僥倖觸碰法律紅線;任何民事活動都應遵循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唯有堅守誠信底線,才能在法治軌道上實現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