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相約野釣,一人溺亡後家屬向釣友索賠70餘萬元!法院判了→

據媒體10月19日報道,近日,四川成都新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小劉與老周平日喜歡去江邊釣魚,一次兩人同行去釣魚時,小劉不慎溺水身亡,小劉家屬起訴了同行者老周,索賠70餘萬元。新都法院判決老周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某日,小劉與老週二人相約一起前往江邊網魚。二人在下河涉水時,因河水湍急,小劉不慎落入水中,老周積極施救未果,二人被衝入深水區域並分開,後老周在下游某處自行上岸,而小劉溺水失蹤。

老週上岸後通知小劉家屬並報警,警員在抵達現場後,與應急救援人員沿河搜救未果。三日後,小劉屍體在江邊被發現。後小劉家屬與老周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劉家屬將老周訴至法院,要求老周賠償經濟損失70萬餘元。

小劉家屬認爲,老周在小劉落水後未採取積極施救措施,導致小劉溺水死亡,且未及時通知小劉家屬,不配合提供線索尋找小劉,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老周認爲,小劉系成年人,能夠判斷涉水風險,且自己無任何加害行爲,應由小劉自擔風險。

新都法院經審理認爲,老周對小劉落水無過錯。小劉事發前先後兩次撥打老周電話,結合本次事件發生前因後果,可以排除是老周主動邀約小劉釣魚的可能性,老周並非活動的組織者或管理者,無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且沒有證據證明老周知道小劉不會游泳。在小劉不慎落水後,老周已採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並採取通知家屬、報警求助等措施,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小劉作爲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應知道江邊釣魚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其仍冒險到江邊釣魚,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自行承擔因冒險野釣而導致的風險。其死亡原因爲溺水死亡,老周未實施任何加害行爲,不構成侵權。

因此,老周對小劉的溺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小劉家屬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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