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與未婚夫同居3年,分手後返還10萬彩禮,卻被準婆婆追討30萬!法院判了

男女雙方感情破裂簽訂分手協議,約定返還部分彩禮並已履行完畢。然而男方的母親隨後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另一筆30萬元款項。這筆錢究竟是附條件贈與還是彩禮?分手協議履行後能否二次追討?近日,溫州市永嘉法院審結了這起因婚約財產引發的糾紛案件。

2018年,原告李某的兒子小張與被告小陳因工作相識並相戀。2022年2月至3月,小張分兩次向小陳父親轉賬15萬元作爲訂婚彩禮;同年4月,李某又向小陳轉賬30萬元。之後,小張和小陳舉行了訂婚儀式,並開始共同生活。2024年1月,雙方舉辦結婚宴席,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然而,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差異頻繁發生爭吵。2024年9月,雙方決定分手,並簽訂協議約定:小陳返還小張10萬元彩禮,此後雙方再無經濟糾紛。事後,小陳按約履行了還款義務。

本以爲這場感情糾葛就此畫上句號,沒想到2025年3月,小張母親李某將小陳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曾轉賬的30萬元。李某主張,該筆錢是以兒子小張與小陳登記結婚、生育子女爲條件,準備用於婚後育兒和家庭投資,如今雙方未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條件未成就,小陳應當返還。

小陳則辯稱,其與小張共同生活近3年,30萬元早已用於日常開支、打理生意、歸還債務等共同生活支出,而且自己已按照分手協議履行完畢,不應再被追討其他款項。

永嘉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這30萬元的法律性質及是否應當返還。關於款項性質,雖然李某主張這是附條件贈與,但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贈與合同。並且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等條件本質上涉及婚姻身份關係。法院結合李某付款的目的、時間以及當地習俗,最終認定這30萬元屬於婚約彩禮,應適用婚約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是否返還,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本案符合未登記但共同生活的情形;而且小陳提交的證據顯示,30萬元確已用於日常消費、生意開支等,並非個人佔有;更關鍵的是,小張與小陳簽訂的分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小陳已按約返還10萬元,協議中“再無經濟糾紛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合以上事實,法院認爲李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溫州晚報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