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死逼男友籤百萬“分手費”?法院判了!

2025年4月,#男子被女友逼寫百萬借條未還被起訴#衝上熱搜:女子陳某以死相逼前男友趙某寫下100萬元借條,分手後竟訴至法院追討……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補償!用欠條當“分手費”憑據,這錢還能要到嗎?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回答了這個問題。

這場情感與法律交織的鬧劇,不僅撕開了親密關係中的“信任偷襲”傷疤,更暴露了以“分手費”爲名的情感勒索亂象。那麼,法律如何爲道德與契約劃界,情侶又該如何警惕“借條陷阱”,如何把握法治社會下的情感博弈規則?

案情回顧:從“以死相逼”到“對簿公堂”

陳某與趙某曾系男女朋友關係,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

陳某想從趙某處獲得金錢補償,多次要求趙某寫借條作爲憑證,甚至以死相逼。無奈之下,趙某與陳某簽下《借款協議》,載明趙某向陳某借款100萬元。

然而,此後趙某並未實際支付款項。分手後,陳某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償還“債務”。

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告陳某請求被告趙某支付100萬元借款的基礎是兩人簽訂的《借款協議》,庭審中,雙方均承認該協議是被告爲了分手,向原告承諾支付100萬元補償款,該協議雖然用的是“借”,但兩者實質上並非正常的借貸關係,而是附條件的贈與,即被告以原告與其分手爲條件而成立贈與合同。

因此,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法律關係。萬寧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亮劍:讓虛假的“百萬借條”變成廢紙

公序良俗是情感勒索的法治紅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借款協議的目的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法律行爲。被告反悔,不支付該筆款項這一行爲屬於社會道德範疇,不宜通過現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無資金交付即無法律效力。因爲,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不僅要有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實際交付。本案中當事雙方以借款協議這一形式約定的“分手費”系情感債務轉化而來的虛假借貸,雙方並不存在借貸的合意,亦沒有實際的借款交付。

萬寧市人民法院認爲,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並不存在借貸事實,借款協議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此外,法律不保護“情感綁架”。協議雖名爲“借款”,實爲趙某以分手爲條件的贈與承諾。然而,贈與合同在財產轉移前可撤銷,且本案中贈與條件違背公序良俗,趙某依法有權拒絕履行。

案件警示:情感糾紛中的“誤區”與“陷阱”

近年來,“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訴求頻現,部分當事人試圖通過借條、欠條將情感損失貨幣化。

然而,此類協議往往因缺乏合法性淪爲“法律白條”,甚至衍生敲詐勒索等刑事風險。

本案中,陳某以自殺相逼的行爲,折射出部分人在情感破裂時通過極端手段獲取控制權的心理。有心理學專家指出,情感勒索者常利用對方的愧疚感或恐懼感達成目的,但法律絕不縱容此類行爲。

在生活中,很多羣衆誤以爲“白紙黑字”即具法律效力,易陷入“有借條必贏”的認知錯覺,忽視借貸事實的核心地位。本案警示:借條若脫離真實交易背景,反而可能成爲舉證自身違法的證據。

爲此,司法機關需強化對借貸糾紛的背景審查,對虛構債務、脅迫簽約等行爲加大懲處力度。加強普法宣傳,幫助當事人釐清權利義務邊界,引導公衆理性處理情感糾紛,破除“以錢補情”的認知誤區。

網友熱議:法律與道德的“邊界之戰”

案件曝光後,迅速衝上各大熱搜,網絡討論不斷,有人說:感情不是買賣!法律終於給“情感綁架”踩了剎車。也有人追問:女方明顯是敲詐,爲何不追究刑責?也有理性分析者:無論男女,利用情感弱勢索取財物都應被抵制。

“此案的價值在於進一步明確‘公序良俗’優先於私力救濟,爲類似糾紛提供了裁判範本。”北京盈科(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浩認爲,萬寧這起“百萬借條”案,撕開了親密關係中最不堪的一面:當愛情淪爲算計,當誓言化作欠條,法治成爲守護人性底線的最後屏障。

本案啓示我們:真正的文明社會,既要尊重情感自由,更需以法律之力遏制人性之惡。唯有讓每一份協議迴歸誠信本質,讓每一次分手留有體面餘地,方能構築健康的情感倫理與法治生態,讓法治成爲情感世界的“定海神針”。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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