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家考試的犯罪行爲
我國刑法上已有明確規定
但雅思考試、托福考試等
域外機構組織的考試
如果泄題了
應當如何定性,如何量刑?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2024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其中披露了一起與物流公司人員相互勾結,盜取雅思考試試題案件,引發關注。
10人勾結盜取雅思試題牟利
考前一晚發答案給學員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文聯合崔某東、鄒某、辜某等人爲了牟取暴利,勾結負責運送雅思試題的物流公司內部人員丁某傑、周某,提前在考前將密封的試卷箱從物流網點祕密“拿走”。
爲了掩人耳目,李某明關閉監控,製造出“無跡可尋”的假象。隨後,一行人將試卷箱運至臨時租賃的民宿,拆封箱袋,拍照、摘抄內容,再重新僞造密封,悄無聲息地將試卷送回網點。
拿到試題後,辜某負責製作標準答案,安排崔某東等人僱傭寫手針對作文題目撰寫“範文”,其餘幾人單獨或通過被告人徐某、劉某、梁某理等在全國各地招募考生,開設考前面授培訓班並收取費用。每到考試前一晚,將提前準備好的當次雅思試題及答案發放給學員,讓學員閉門背誦。
經審計:
徐某文、崔某東、鄒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額爲1589萬餘元;
辜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額爲1547萬餘元;
徐某、劉某、梁某理參與場次涉及的面授培訓費用分別爲140餘萬元、150餘萬元、600餘萬元,上述三人的獲利分別爲125萬餘元、42萬餘元、6萬餘元;
而竊取試卷的物流人員丁某傑、李某明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1300餘萬元;
周某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200餘萬元;
丁某傑收取徐某文給付款項130萬元,並將其中的54萬餘元支付給梁某理,周某收取給付款項32萬元。
法院:
侵犯著作權罪,而非商業祕密罪
我國刑法針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明確了相應罪名,但對於域外機構組織的考試,如雅思考試、托福考試等並不適用。
上海法院認爲,竊取域外考試試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在刑法定性上存在較大爭議。
一審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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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文等10人以營利爲目的,非法獲取雅思試題,並將其複製成面授材料,組織考前培訓班發給考生。法院判定其行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
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文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款240萬元;
判處被告人崔某東、鄒某、辜某有期徒刑3年;
其他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一審判決後,徐某文、崔某東、辜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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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考試每場次試題包含編寫人員對文字內容題目形式等的個性化表達,在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被告人的行爲構成複製發行行爲,且違法所得數額及非法經營數額均巨大,依法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同時指出,雅思考試作爲域外考試,權利人的組織行爲不應視爲市場經營行爲,因此不適用侵犯商業祕密罪。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高院認爲,該案通過對域外雅思考試試題是否符合商業祕密要件、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是否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評價等角度出發作出具體分析,爲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來源 | 新聞坊、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