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女方要求補償費100萬鬧到法院……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補償

雙方爲達成金錢補償目的

簽訂借款協議

但男方轉頭就反悔了

這錢還能要到嗎

近日

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回顧

陳某與趙某曾系男女朋友關係,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陳某想從趙某處獲得金錢補償,多次要求趙某寫借條作爲憑證,甚至以死相逼。無奈之下,趙某與陳某簽下《借款協議》,載明趙某向陳某借款100萬元。然而,此後趙某並沒有“還款”給陳某,陳某便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萬寧法院審理認爲,原告陳某請求被告趙某支付100萬元借款的基礎是兩人簽訂的《借款協議》,庭審中,雙方均承認該協議是被告爲了分手,向原告承諾支付100萬元補償款,該協議雖然用的是“借”,但兩者實質上並不是正常的借貸關係,而是附條件的贈與,即被告以原告與其分手爲條件而成立贈與合同。因此,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法律關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借款協議的目的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法律行爲。被告反悔,不支付該筆款項這一行爲屬於社會道德範疇,不宜通過現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不僅要有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實際交付。本案中當事雙方以借款協議這一形式約定的“分手費”系情感債務轉化而來的虛假借貸,雙方並不存在借貸的合意,亦沒有實際的借款交付,因此並不存在借貸事實,借款協議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來源:萬寧法院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