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公款24萬餘元,這名會計被抓了!

利用職務便利

這名會計竟侵佔24萬公款

案情回顧

信豐某公司2018年聘請許某爲公司財務專職會計,任職期間,許某掌管公司的財務及對公賬戶公章。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許某利用自己擔任該公司會計的職務便利,將經手管理的客戶購房保證金、定金、物業管理費、公司備用金等資金共計24萬餘元,通過掛賬的方式非法佔爲己有,用於個人消費及揮霍。

2024年5月18日,許某被抓獲到案,並如實供述所犯全部罪行。案發後,截止至2024年11月10日,許某已歸還公司5.5萬元,並跟公司就剩下尚未歸還的錢達成分期還款的協議,取得公司的諒解。

法院審理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許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責令被告人許某繼續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

財務人員應當增強法治意識

認真履行職責

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公司要加強內部財務制度建設

完善人員管理機制

以免財產遭受損失

來源:綜合信豐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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