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公司審批的加班,算“加班”嗎?

原標題:未經公司審批的加班,算“加班”嗎?(新聞看法)

在工作中,根據公司上級要求或是工作需要加班了,但沒有按照公司相關流程進行審批,那麼,這樣的“加班”算加班嗎?應該付加班費嗎?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了一起因爲加班費引發的訴訟案件。法院介紹,黃某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高級工程師,該公司規章制度約定,若員工需要加班,應按照公司制度申請並獲得許可,否則公司無需支付加班費。此外,公司還規定員工因加班獲得的調休必須在當月休完。

黃某所在部門的主管朱某發郵件給公司負責人,稱因該段時間部門工作繁忙,員工沒有可以調休的空間,提出兩項申請:一是延長調休的使用期限,二是批准部分人員的加班。

該郵件附件顯示,黃某在2022年3月至10月間共加班30天。2023年8月,黃某向公司提出辭職,雙方對加班費等問題無法達成共識,黃某訴至法院。

公司認爲,黃某未按公司規定提交正式的加班申請並獲得審批同意,故不同意支付加班費。一審法院對黃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訴請未予支持,黃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易蘇蘇說,本案中,黃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若因工作需要加班,應按照公司制度申請並獲得許可。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作爲處理加班費爭議的依據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刻意拒絕正常的加班申請、否認真實存在的加班事實,也不得制定過於苛刻的加班調休規定,通過名義上給予調休但實際很難執行的方式規避支付加班費的義務。”易蘇蘇說。

該案中,黃某的加班雖未經公司審批同意,但得到其上級主管和人事的確認,可以證明黃某確實存在加班且未調休的事實,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員工經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或確實出於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以未經審批同意爲由否認加班事實的存在,一般不予採納。據此,法院二審改判公司支付黃某加班費6萬餘元。

易蘇蘇提醒,勞動者在確實需要加班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要求進行相應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當公司加班和調休制度過於苛刻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爲依法維權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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