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葬哪,竟不告知妹妹……北京法院判決!

近日,北京豐臺法院通報一起因未告知父親的安葬地點引發的家庭糾紛案件,判決兩個女兒劉乙、劉丙依法享有對父親的祭奠權,被告長子劉甲、小女劉丁和母親應該將劉父的安葬地點告知原告。

劉父與劉母育有4名子女,分別是長子劉甲、長女劉乙、次女劉丙和小女劉丁。劉父於2021年5月去世,骨灰暫存於殯儀館。長女劉乙和次女劉丙說,2022年5月,劉甲、劉丁及母親劉某未經她們知情與同意,將父親骨灰取出並安葬,兩人多次試圖瞭解安葬地點,均遭拒絕,致使其無法祭奠父親。

在庭審中,長子劉甲、小女劉丁承認取出了父親的骨灰並完成安葬,之所以沒有告訴劉乙和劉丙,是出於母親劉某的意願,因爲劉乙、劉丙對父母關心不夠。

豐臺法院審理認爲,祭奠是我國傳統文化中表達哀思的重要方式,屬於善良風俗範疇,構成法律所保護的一般人格權益。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人格權及基於人格尊嚴延伸的其他權益,祭奠權也屬其中。

法院指出,劉乙、劉丙作爲劉父的女兒,依法平等享有對父親的祭奠權。劉甲、劉丁、劉母的行爲已構成對二人祭奠權的侵犯。法院認爲,被告說兩名原告對老人關心不足,不構成合理抗辯理由,不予採納。被告三人擅自處理骨灰並拒絕告知安葬地點,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最終,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劉甲、劉丁、劉母將劉父的具體安葬地點告訴兩名原告。

法院還在判決中寄語當事人,親情無價,逝者已矣,願雙方以此次判決爲契機,放下成見、互諒互讓,修復家庭關係,共築和睦家庭。

法官提醒

據法官介紹,常見的侵犯祭奠權行爲包括:擅自安葬逝者遺骨、骨灰或者遷走逝者遺骨、骨灰導致其他親屬無法或難以進行祭奠活動;擅自破壞墓碑、遺骨、骨灰等祭奠物,拒絕其他直系親屬在墓碑上署名等行爲。

如果祭奠權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權主張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

北京晚報 記者 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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