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名六合彩“莊家”,被判刑!

日前

永泰法院審結了一起

利用“六合彩”賭博案件

2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8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張某、王某在永泰縣域內,以香港、澳門“六合彩”開獎情況爲依據,組織多人投注賭博。

被告人王某收取他人投注賭資後,報送給被告人張某,張某向參賭人員結算賭資並按照王某報送賭資的3%至5%向王某支付報酬。

其間,被告人張某共計收取被告人王某轉賬的“六合彩”投注賭資75萬餘元,張某轉賬給王某結算賠付資金55萬餘元,張某共從中漁利約20萬元,王某獲利約2.3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王某以營利爲目的,組織3人以上參賭“地下六合彩”,賭資數額累計達到75萬元,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20餘萬元,已經達到刑法規定“聚衆賭博”的標準,其行爲均已構成賭博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法官說法

賭博罪在刑法理論上屬於營業犯,主要打擊行爲人將賭博作爲一種持續性、營業性的活動,而不僅是偶發的娛樂行爲。法條中賭博罪包括“聚衆賭博”和“以賭博爲業”兩種行爲類型,構成聚衆賭博要求參賭人數、賭資數額或抽頭漁利數額達到法定標準,以賭博爲業則指行爲人長期從事賭博活動,並將賭博作爲主要生活來源和經濟收入的方式。

如果賭博行爲還具有固定的發生地點、組織架構、運營模式、人員分工等等,組織者對賭博行爲具有較強的支配性,則還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行爲人要面臨更加嚴厲的刑罰。偶爾參與賭博一般不構成犯罪,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仍會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並且會引發財務、家庭等一系列危機,廣大羣衆應該避免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來源:永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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