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就餐遺落戒指被扔,餐廳被判賠5000元!

在餐廳用餐遺落了物品,尋回去時卻被餐廳告知東西被服務員當作垃圾丟掉了。遇到這種事,消費者能向餐廳索賠嗎?這個問題不僅困擾着有過類似經歷的消費者,一些被客人索要過賠償的餐廳經營者也想尋求一個答案。

衣服落飯館

一天後被告知扔了

餐廳喫飯落下衣服,回去找時卻被工作人員處理了,家住西城區的王女士就有過這樣不愉快的經歷。

前一陣,王女士帶孩子到京郊遊玩,中午在一家餐廳喫農家飯,離店時將一件套頭衫忘在了座椅靠背上,過了一天她纔想起來。王女士說:“衣服剛買不久,花了200多元。”結果餐廳老闆告訴她,確實有一件小孩衣服,由於不知道是哪位客人落下的,服務員見當天沒人認領,以爲不值錢就給扔掉了。

王女士告訴記者,雖然她沒有爲此與餐廳糾纏,但也十分生氣,不“較真兒”並不代表她認爲餐廳這麼處理是應該的。北京晚報記者注意到,在一些社交平臺上,不少網友都有過類似的失物經歷,丟的東西也是五花八門,戒指、手錶、化妝品、隱形牙套、防曬口罩……

有人認爲

很難發現的東西被扔情有可原

“在飯店喫飯,價值2000元的牙套放在杯子裏忘記拿,被服務員誤扔了,飯店有責任賠償嗎?”“一位客人落下了牙套,我當天看到收到了櫃子裏,第二天收拾櫃子就給扔了。結果客人找來說價值七八千元,我該怎麼辦?”在相關話題的討論中,記者注意到,消費者和餐廳經營者們都想尋求一個答案:對於客人遺落的物品,餐廳到底有沒有注意義務和保管責任?如果有,責任的邊界在哪裏?

有餐廳經營者向記者抱怨,店裏忙的時候服務員都不夠用,哪裏注意得了那麼多細節。一位麪館的老闆向記者坦言,做生意不易,“希望都別太爲難彼此”

有人認爲,自己的東西丟了憑啥讓人家賠?既然東西貴重爲什麼自己不放好?也有人認爲,客人落下的東西,如果被服務員撿到應該保管好並還給客人。如果是很難發現的東西,被服務員當垃圾扔了則情有可原,不能苛責。

在多起判例中

商家均被判擔責

生活中,因遺落物品產生的糾紛並不少見。很多消費者一開始就選擇了“不較真兒”,有些消費者在投訴、報警後與商家協商解決了,只有一小部分消費者最終走進了法院,向商家提出索賠。

北京懷柔法院最近就處理了這樣一起糾紛。去年9月12日中午,女子小新(化名)來到懷柔區某連鎖餐廳喫飯,用餐期間順便體驗了一下餐廳提供的手部護理服務。做護理時她將戒指摘下裝進了餐廳提供的透明塑料袋中,並將袋子放在了餐桌上。用餐結束離開時,小新忘記了戒指的事,回家後纔想起來。第二天小新給餐廳打電話尋找戒指,經查看監控錄像,原來當天工作人員在收拾桌子時沒注意,將透明袋子連同戒指誤當成垃圾扔掉了。

小新將餐廳訴至懷柔法院,索賠9100元。日前,在懷柔法院的調解下,餐廳和小新達成一致,餐廳同意賠償小新戒指損失5000元

糾紛雙方若無法達成調解,法院會如何評判?在記者查到的全國多起判例中,餐廳或多或少都被認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客人遺落物品

商家有注意和保管義務

北京懷柔法院法官助理梁瀚偉告訴記者,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保護的既有人身安全,也有財產安全。

作爲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廳服務員在收拾餐桌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損害客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對於比較明顯的、服務員應當能夠發現的客人遺落物品,如果服務員未經查看就當作垃圾處理,造成客人財物損失的,經營者按照過錯程度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因爲遺落物品放置位置比較隱蔽,服務員不可能發現,也不應該發現的,此時物品被服務員當作垃圾丟棄,既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相應過失,餐廳經營者原則上無需承擔責任。如果商家已在明顯位置張貼了相關提醒,且能證明服務員在顧客離店時進行了“帶好個人物品”的提示,一定程度上也能減輕責任。

梁瀚偉認爲,商家對撿拾到的顧客遺落物品也負有保管義務,不能隨意處置,但保管不一定是無償的,商家可以要求客人支付保管物品產生的必要費用

記者注意到,一些商家爲了免責,會在用餐區張貼“物品遺失概不負責”的提醒。對此,懷柔法院法官助理李天陽表示,這樣的免責提醒實則無效。

遇到此類問題消費者如何維權?

法官支招

遺落物品被商家扔了,該怎麼做?梁瀚偉提醒消費者,首先要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餐廳的消費憑證,且需要證明自身財產遭受損失,商家對該損失有過錯或過失責任。比如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遺失物的購買憑證,還可以收集其他客人的證人證言等等。

當商家未盡到注意義務或妥善保管義務時,消費者可向商家主張賠償責任。一方面可與商家協商處理,也可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但梁瀚偉也表示,所謂合理義務,即代表着責任義務不是無限的。因此消費者也不能濫用權利,加重經營者的責任義務,更不能要求經營者對顧客遺失的任何財物都進行無條件地賠償。

北京晚報記者張蕾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