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據湖北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28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販賣毒品犯、洗錢犯胡某某執行了死刑。
販賣“麻古”84.6萬粒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覈確認,罪犯胡某某因與陳某(另案處理)等人共同製造毒品被刑滿釋放後,於2018年7月,與陳某、周某某(均系同案罪犯,已判刑)共謀販賣毒品牟利。截至2022年3月案發,胡某某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41塊(每塊6000粒),共計84.6萬粒,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38塊共計21788.24克。
2022年3月17日,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洗錢超600萬元
2018年7月,胡某某刑滿釋放後,糾集周某某、陳某等人長期販賣毒品牟取暴利,後以購買貨幣基金、投資酒吧、買賣車輛、房屋及借貸等方法,掩飾、隱瞞其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共計626.135122萬元。
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
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死刑
罪犯胡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爲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將販毒所得轉換爲基金、房產、車輛、投資等,其行爲又構成洗錢罪,應數罪併罰。
胡某某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突出的主犯;且繫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胡某某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來源: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