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社保、被直接調崗,
降低基本工資……
遭遇不公待遇的員工
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的情況可以要求
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屈某入職永州某公司,任職期間該公司沒有正常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23年9月,永州某公司以受疫情影響、業務量銳減,但是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且在雙方沒有協商的情況下,直接將屈某調崗,降低基本工資。
2023年10月,屈某在領取了降薪第一個月工資後,向永州某公司遞交《降薪異議書》。
2023年12月1日,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屈某以公司未依法爲其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等爲由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係的函》,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此後屈某沒有去上班。
12月16日,公司向屈某下達了《終止合同僱傭關係告知書》。
隨後,屈某向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仲裁委裁決,雙方在2009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存在勞動關係,公司需向屈某支付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9萬餘元。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0 1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認定問題
首先,結合雙方陳述、工資發放情況及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公司與屈某在2009年1月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建立了勞動關係。
其次,關於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公司未爲屈某繳納社保保險、未依法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未經其本人同意及降薪實施工資發放。屈某自收到調崗後第一月工資後,先後向公司提出異議、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可證實雙方就調崗降薪未協商一致。屈某於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係的函》,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公司未在收到該函的3日內辦理交接,按照法律規定,屈某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有效,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23年12月4日解除。
0 2 公司是否需要向屈某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情形:(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屈某在公司工作年限爲14年9個月,故公司需向屈某支付經濟補償金9萬餘元(平均工資6353元/月×15個月)。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23年12月4日解除;公司向屈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9萬餘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永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既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受各種因素影響,勞動爭議的案件隨之增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但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勞動者如果遭遇不公正待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拒絕調崗,保留證據;內部溝通與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企業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來源:永州市冷水灘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