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位安充電樁遭拒,物業拒不配合,法院判了!

如今新能源汽車

已成爲汽車消費主流

充電樁的安裝需求隨之增長

桂林市一小區業主購買了

新能源電動汽車後

想在租賃的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遭到小區物業公司的拒絕

協商未果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基本案情

羅先生居住的小區是桂林市某單位的職工住宅小區。管理小區的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車位採取出售或出租的形式滿足業主停車需求。2024年2月,羅先生購買新能源汽車後,向物業公司租賃了一個地下車位,租賃期限爲14個月。

隨後,羅先生在辦理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相關手續的過程中,需要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的相關證明材料,不料遭到物業公司拒絕。物業公司認爲,羅先生僅是車位的承租方,並非車位所有權人,不同意他在租賃的停車位安裝充電樁。

羅先生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無果,將物業公司訴至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在出租車位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的相關證明,並配合進行安裝。

法院審理

七星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在國家鼓勵新能源汽車出行、促進節能減排的背景下,羅先生購買並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行爲,響應國家相關戰略要求,應予以肯定。

充電樁作爲新能源汽車的配套基礎設施,羅先生作爲車位的承租方,有權在其使用的車位上安裝與新能源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物業公司作爲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在履行合同中應當遵循綠色原則,積極爲建立和完善充電設備予以便利。

羅先生申請在長期租賃的車位安裝充電樁是合理的需求,亦符合綠色環保理念。物業公司排除其行使申請安裝新能源充電樁的權利,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物業公司未提交小區該車位所有權人或小區業委會不同意承租出租車位業主安裝新能源充電樁的證據。

物業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是安裝充電樁的必要環節之一。羅先生租賃的車位是否具備安裝條件、是否能得到車位所有權人的同意及後續消防安全等問題,在於有關職能部門的現場勘查情況和後續判斷,而非物業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物業公司拒絕履行協助安裝充電樁義務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在有關職能部門所需的材料上蓋章,並按安裝充電樁的相關要求予以配合。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桂林市中院駁回物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着國家新能源產業發展戰略的推進,新能源汽車日益普及。新能源汽車推廣離不開便捷的充電配套設備,這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引導和協助。業主在依法依規的情況下請求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應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同時,在今後工作中加強對充電樁使用安全隱患的排查和監管,保障業主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作者:孫盛峯 李琪 李禮

來源:七星區法院 、廣西法治日報、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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