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增加濫發福利的處分規定,實踐中怎樣判斷髮放福利是否違規?
針對這一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邀請湖南省長沙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許昊娟、湖北省孝感市紀委監委第四監督檢查室主任王建進行了交流。
判斷髮放福利是否違規
要看發放時間、看資金來源、看發放形式、看發放標準
湖南省長沙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許昊娟:2017年12月,全國總工會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工會經費支出中包括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即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判斷髮放福利是否違規,要做到“四看”,即看發放時間、看資金來源、看發放形式、看發放標準。
一看發放的時間是否特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因此,以上述規定以外的節日名義發放的福利均屬違規,地方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也要看發放時間是否與實際相符。
二看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機關、事業單位等逢年過節向幹部職工發放一定的節日福利是有政策依據的,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不得通過其他違規違紀的渠道。若挪用項目經費、私設“小金庫”或是通過下屬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的單位發放等,則屬於違規違紀行爲。
三看發放形式是否合規。福利可以發,但不能隨意發。2001年《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早對單位使用代幣購物券(卡)給職工發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爲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羣衆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實踐中,爲便於發放和領取,也可以以發放提貨券、消費券形式代替實物發放,諸如糧油券、指定商店蛋糕券等。若以現金、購物卡等其他形式發放福利的,則可能違規違紀。
四看發放標準是否適當。福利不同於工資、獎金等作爲酬勞的經濟性利益,其本質是在傳統節日或特殊時間點對單位職工的慰問,發放的用品也主要是符合傳統節日習俗的用品和職工必需的生活用品,因此其價值不應過高。各地也就福利發放的標準進行了規定,若發放用品的價值明顯超出規定標準,則構成違規違紀。
判斷髮放福利行爲是否違規
需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
湖北省孝感市紀委監委第四監督檢查室主任王建:《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增寫“濫發福利”的處分規定,進一步細化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爲的處分條款。判斷髮放福利行爲是否違規,需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
一是明確違紀主體。該違紀行爲的主體一般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監督執紀中,應重點調取相關人員主體身份材料、任職分工文件等,確定違紀主體。
二是明確政策依據。在監督執紀中,要注意調取各地發放福利的相關政策性文件、經費管理使用文件或制度規定,比如湖北省各單位通用的《湖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等,從制度依據方面進行審覈。
三是明確主觀意圖。違規發放福利行爲存在明知而爲的主觀故意。應調取班子集體研究記錄,如會議紀要、籤批手續,從議定環節來精準確定追責範圍。需要注意的是,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明確表示反對的不予追究責任。
四是明確違規發放福利的行爲。調取發放福利的手續材料,如財務支出憑證、發放人員名單、相關銀行卡流水、簽收單據等證據材料,同時還要關注是否有隱形變異發放福利的行爲,爲後續推動整改治理打下基礎。
原題:準確認定處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