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犯錯學生道歉,學校成被告!老師可實施哪些懲戒措施?

在校期間扎、咬同學,老師發現後對其批評並要求其道歉,因態度敷衍老師責令其再次向同學道歉,得知此事後,家長不幹了,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孩子犯錯,

學校到底可以實施哪些懲戒措施?

看看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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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一年級的學生小蔚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學校老師發現後趕緊制止,並在放學時間與涉事家長進行溝通。班會上,老師讓小蔚向其他同學道歉。然而,小蔚的態度讓同學們覺得不夠誠懇,對此,老師再次要求小蔚鄭重道歉。

事後,小蔚的家長不幹了,認爲學校老師當衆指責小蔚、不聽小蔚解釋、無理要求小蔚當衆反覆道歉,造成小蔚心理嚴重傷害,致使小蔚持續情緒低落、無法正常返校。經多次交涉無果後,小蔚的家長代理小蔚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對小蔚造成的損害承擔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民事賠償責任。

批評、責令道歉屬於合理教育懲戒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及審理重點在於學校老師對小蔚的教育管理行爲是否超出履行教育懲戒權的範疇。本案中,小蔚家長主張學校存在不當訓斥、讓小蔚當衆給其他學生道歉等行爲,造成了小蔚的精神損害。對此,法院審查後認爲,本案現有情形不足以證明學校對小蔚的管理行爲存在超越或濫用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情形,老師批評並要求小蔚向同學道歉的行爲,屬教師正常履行教育懲戒權,故判令駁回小蔚家長的訴訟請求。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今年出臺的《關於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將“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納入其中,爲教師依法履行教育職責、聚焦主責主業提供了政策依據。同時,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爲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包括點名批評和責令賠禮道歉。

體罰超出懲戒範疇不可取

“本案中,老師要求小蔚向其他同學當衆賠禮道歉未超出條文許可的教育懲戒措施範疇。”陳曉東說,在要求學校教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時,亦應對學校依法履行教育懲戒權的權利予以保護,本案對教師的教育管理行爲是否屬於履行教育懲戒權的範疇進行了判斷及認定,進而作出瞭如上判決。

對於如何平衡學校懲戒權與學生權益之間關係的問題,陳曉東表示,教育懲戒以學生的成長爲出發點,懲戒權的核心目的在於對學生進行引導和教育,幫助學生認識錯誤並改正,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因此,學校應當實施合法的教育懲戒,堅持合法、適度原則,比如教師在課堂上對不遵守紀律的學生進行點名批評,或要求他們做書面檢討,這些都是基於教育目的的懲戒措施,合理合法,但若是體罰或變相體罰,如讓學生在教室外罰站超過正常限度甚至直接擊打、刺扎學生,對學生身體造成損害的,都屬於違法行爲,切莫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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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爲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爲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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