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強制執行工作中辱罵執行法官,現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爲不對,本人誠心向執行法官道歉。”近日,被執行人珠某向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吉隆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道歉。
申請執行人卓某與被執行人珠某離婚糾紛一案,經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珠某應在其婚生子晉某未滿18歲之前,於每月14日向卓某支付撫養費3500元,另需向卓某支付房屋經濟補償及此前婚生子晉某的撫養費,共計12萬餘元。
吉隆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珠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因不滿其銀行卡、微信支付等被凍結的執行行爲,在微信交談過程中大肆辱罵執行法官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其間,執行法官始終保持冷靜,耐心向其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勸其保持理性。經過執行法官的說服教育,珠某逐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爲,也對自己辱罵執行法官的行爲後悔不已,向執行法官表示歉意。鑑於被執行人悔過態度誠懇,吉隆法院執行局本着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未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罰款措施,彰顯了執行工作的力度與溫度。
執行工作是司法公平正義得以兌現的“最後一公里”,責任重大,任務艱鉅,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和配合。執行法官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任何辱罵、威脅、誹謗執行法官,阻礙、干擾執行工作的行爲,都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爲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玉璟 通訊員 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