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周倩)委託他人跑腿問診,對方卻把作爲重要診斷依據的病理切片弄丟了,患者的損失如何賠?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案件。法院判決陪診代辦人員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構成侵權。
謝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2023年7月,她在網上認識了從事陪診代辦服務的李某,便委託李某在北京一家三甲醫院掛號,並支付了500元掛號費。因需要病理切片製作新的病理報告,謝女士將其在外地醫院保存的病理切片借出郵寄給了北京的李某。
同年8月18日,李某告知謝女士病理切片丟失。這份病理切片是醫生進行診斷並制定更優治療方案的關鍵病歷材料,且病理切片中包含謝女士的敏感健康信息,萬一被他人獲取,可能造成隱私及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李某表示願意將掛號費退還謝女士,但不同意承擔其他賠償責任。因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謝女士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判決李某賠償謝女士合理經濟損失200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李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患者的病理切片既屬於患者的敏感個人信息,也屬於私密信息。病理切片作爲具有人格屬性的特殊物,對患者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李某作爲專門從事陪診代辦業務的人員,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病理切片丟失,不僅影響謝女士後續治療,可能對謝女士的健康權構成侵害,還導致病理切片中承載的個人信息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侵害了謝女士的隱私。因此,李某丟失病理切片的行爲已經構成侵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陪診代辦服務中,患者與陪診代辦人員之間成立有償委託合同關係。若陪診代辦人員將病理切片丟失,患者既可以依據委託合同關係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侵權關係主張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