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殺”撞人,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最新司法解釋來了

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於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如果乘車人發生了“開門殺”,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和乘客各佔50%責任,保險公司據此抗辯只承擔駕駛人那50%責任的賠償合理嗎?

乘客“開門殺”撞人

今天(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被害人索賠42萬餘元

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董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某路段處停車,坐在副駕駛位的杜某下車開門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女士發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人董某和乘車人杜某負同等責任,潘女士不承擔責任。

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潘女士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請求董某、杜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2萬餘元。保險公司辯稱,商業三者險僅就駕駛人董某承擔的50%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法院認定駕乘人員是一個整體

保險應全部理賠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駕駛人董某對於車輛行駛以及停車地點的選取具有控制權,其未在乘車人杜某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杜某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爲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

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及乘車人的責任予以分別認定,但對於電動自行車主潘女士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爲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法官陸葉青表示, 無論駕駛人及乘客的內部責任如何劃分,承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均應對機動車一方這一整體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不受駕駛員及乘客內部責任分配的影響。

在保險公司先期墊付7萬餘元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再賠償潘女士32萬餘元。

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今天(6日)發佈,明確“開門殺”事故“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範圍,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後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解釋還明確,交強險賠償後,保險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車人追償。

(總檯央視記者:冀成海)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