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韋某系信某公司工程師,在已連續多次接受公司安排加班到深夜的情況下,2025年3月18日20時44分、3月20日0時45分,信某公司又通過微信工作羣要求韋某繼續加班處理技術問題,且韋某次日仍需正常上班,韋某以該加班不具備緊迫性和必要性爲由予以拒絕。信某公司遂以韋某“兩次不服從工作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韋某認爲解除事由不成立,主張信某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遂成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韋某長期加班且在案涉兩天已持續加班至較晚時間,信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要求勞動者繼續加班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亦未調整韋某次日出勤時間,故韋某拒絕繼續加班不構成不服從工作安排,遂認定信某公司解除行爲違法,判決信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深夜指令頻發、凌晨任務不斷
如今,過度加班、隱形加班
悄然滲透職場
成爲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典型問題
……
加班如何界定、報酬如何覈算、權益如何保障
成爲職場人迫切關心的問題
今天,廣州中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們爲你解答!
什麼是加班費?怎麼算?
1.什麼是加班費?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第九條規定:“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由此,加班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超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屬於勞動報酬。
2.加班費有哪幾種分類?
①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②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加班費;
③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加班費。
3.加班費如何計算?
①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②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③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五一期間的加班費怎麼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結合國務院2026年五一假期安排,標準工時制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五一期間加班的,加班費計算規則如下:
1.5月1日-2日(法定節假日)
屬於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必須支付不低於日工資300%的報酬,且不得以補休替代。
2.5月3日-5日(休息日)
屬於休息日和調休形成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可優先安排補休;若無法補休,則需支付不低於日工資200%的報酬。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今年哪幾天會有三倍工資?
2026年全年共有13天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分佈在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節期間,具體爲:
元旦:1月1日(週四)。
春節:2月16日(除夕)至2月19日(正月初三),共4天。
清明節:4月5日(週日),農曆清明當日。
勞動節:5月1日(週五)、5月2日(週六),共2天。
端午節:6月19日(週五),農曆端午當日。
中秋節:9月25日(週五),農曆中秋當日。
國慶節:10月1日(週四)至10月3日(週六),共3天。
加班熱點問題“四連問”
1.加班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屬於加班。
2.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3.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但沒有書面加班審批單,算不算加班?
算加班。加班審批單並非認定加班的唯一依據。在認定加班時,應結合工作羣通知、考勤記錄、工作成果交付、溝通聯繫記錄、加班審批情況等進行綜合認定。
4.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加班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應進行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其從事不適宜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隱形加班爲何頻發?
所謂“隱形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基於用人單位的要求或工作需要,通過線上溝通、遠程處理等方式提供勞動,卻未被用人單位認定爲加班或勞動者未獲得相應報酬的情形。隱形加班頻發,背後存在多重原因:
1.認定標準模糊,舉證難度大。與傳統的“坐班式加班”不同,隱形加班具有“無固定場所、無明確時長、缺乏審批記錄”的特點。勞動者往往通過微信、釘釘等即時通訊工具處理工作,一般情況下既沒有考勤記錄佐證,也缺乏明確的加班通知,一旦發生爭議,舉證證明“用人單位要求加班”以及“加班的具體時長”的難度較大。
2.企業管理存在認知偏差。部分用人單位管理者存在錯誤認知,認爲“只要不明確是加班,僅在工作羣發佈任務,勞動者響應就不算加班”,甚至將這種“模糊化管理”作爲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既希望勞動者隨時處理工作,又不願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
3.行業特性加劇問題凸顯。部分企業以“行業競爭激烈”“項目週期緊張”爲由,將“7×24小時待命”“隨時響應”作爲崗位要求,嚴重侵犯勞動者休息權。
遭遇違法加班或解僱,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的休息權受到侵犯,或因拒絕不合理加班被處罰,請按以下步驟理性維權:
1.固定證據。保存好工作羣聊天記錄、加班通知、考勤記錄、工資條、勞動合同等,以便證明加班安排的存在;
2.內部溝通。可以向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主管提交書面異議,明確指出加班安排的不合理性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3.行政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4.勞動仲裁。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賠償金、加班費等;
5.提起訴訟。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拒絕畸形加班和過度內卷
守護法定休息權利
從合理拒絕和理性維權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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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更多人知曉權益、學會維權
共同構建健康有序的職場環境
來源 :天平陽光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