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也能當領隊 戶外活動組織亂象頻出 記者調查

五一假期將至,不少人會選擇徒步、爬山等戶外運動。近年來,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組織的團隊戶外活動越來越多,不過,活動中的領隊並沒有強制的職業資格認證,一些組織者會採取安全措施或者簽訂免責協議,然而一旦出現意外,仍可能產生法律糾紛。

從事互聯網行業的安先生喜歡戶外運動,利用週末和節假日兼職做戶外領隊,主要在長三角地區帶團出行。

安先生:我主要是帶一些戶外徒步,爬山,也會有一些遊玩性質的去古鎮裏,偏向景點之類的。徒步因爲要在山上,信號不太好,路況比較複雜,危險係數會高一點。有時候會遇到一些隊員,跟領隊走得比較遠,不太認識路,最後需要領隊回去找他。還有一些隊員比如摔跤,走的時候不小心扭到腳,甚至還有一些骨折也碰到過的。

近年來,參與戶外運動的人不只是以往的少部分愛好者,還有越來越多缺乏經驗的普通人,組織者也在強化安全措施。

安先生:有好多人就是網上跟風,去打個卡什麼的,甚至還有一些人穿拖鞋或者是穿皮鞋的都碰到過。所以我們在每次出發之前會寫好公告,集合好之後會有一個環節,包括講解線路,詢問哪些用戶是新用戶,沒有任何戶外知識的,就會特別叮囑他們。如果走一些比較難的線路,一天幾十公里的那種,會專門要求參與者提供一些證明他們能力的東西,比如說他以前走過哪些路線,一些軌跡的記錄、照片。

專職從事戶外領隊的代先生,也會在活動招募階段就做好詳細說明。

代先生:像戶外徒步這種,對於簡單的公里數、爬升下降的數據,包括道路的狀況,比如它是原始路段,還是有鋪裝路,還是有臺階路,都是不一樣的,在帖子裏要寫清楚。包括裝備上的準備,比如穿什麼,包大概要帶一些什麼。

代先生擔任領隊的戶外項目涉及國內的華北、西北,以及部分國外熱門線路。他說,自己和周圍一些領隊考取了中國登山協會頒發的山地戶外指導員證書,在一些主流的在線旅遊平臺發佈行程招募信息,需要先提交證書。

代先生:如果俱樂部要在上面發一些線路,戶外類的,平臺就要求有指導員證。

記者:其實是不是隻要這個俱樂部有一個人有證就可以發了?但是具體帶隊的人有沒有證就不一定?

代先生:對,是這樣的。

中國登山協會戶外教培平臺的信息顯示,初級山地戶外指導員需要在指定機構經過6天的培訓和考試,包括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目前已經舉辦上千期培訓班。但中國登山協會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這項證書並不是擔任戶外領隊的必備條件。

持證領隊代先生說,在行業內部,也不會把是否有證作爲唯一標準,可能更看重實際的能力、經驗和口碑。

代先生:有些隊伍比較大,一個領隊顧不過來,就要上兩三個人或三四個人。可能有一些人就是在當地找的嚮導,當地的嚮導可能沒有證,但是他可能對路是最熟的。

受訪的領隊都表示,他們每次活動通常每人負責十多個參與者,也要根據天氣、路況等攜帶保暖品、外用藥、繃帶等。但會避免直接出手處理複雜的傷情,以防萬一出現意外。

代先生:首先我不是醫生,沒有用藥的處方權,出行之前也會跟大家提示到,內服藥是不能提供的。因爲不知道具體身體是什麼狀況,有可能對某些藥物過敏,你可能提供了藥以後反倒加劇症狀。如果是受傷的簡單包紮,我們也會提前詢問,我可以來幫你做一些處理,你需不需要。救援也要徵得被救者的同意,因爲救援可能處理不當會造成二次傷害,責任劃分就很難了。

受訪的領隊還表示,目前戶外活動的參與者很少有人關心領隊是否持有證書,也並非所有組織者都會跟參與者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明確權責劃分。但隨着行業發展,從業者增多,很難只靠信任來保證安全。

安先生:因爲現在有很多就是網上自發的,組個隊,不會特別在意。除非稍微大一點的,或者說做得比較專業一點的俱樂部,可能會要求在徒步之前籤一些免責協議、告知事項。一旦形成的用戶面特別廣,不規範的話,以後出現的風險會很多。

面臨複雜的戶外環境,即便有豐富的經驗、周全的準備,有時也難免遇到意外情況,事先簽訂免責協議,是否就可以讓組織者免責呢?

23歲的張女士通過網上報名,參加了一個旅行社組織的江蘇九連尖徒步穿越活動,途中身體不適,告知領隊後獨自原路返回,隨行三名領隊中沒有人陪同張女士。之後張女士被路人發現昏倒在地,搶救無效身亡。

被告旅行社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表示,這項活動報名費每人139元,活動招募帖說明了 “徒步距離11公里、累計爬升650米、活動強度一星、風景指數四星”等信息,也有“免責聲明”提出“戶外活動屬於相約出行”,“個人如有意外組織者只負責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組織者及領隊不承擔任何責任”等,認爲自己已經盡到了風險提醒義務。

但法官指出,被告作爲組織本次活動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在合理範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針對所謂的免責聲明,《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下午3點路人發現張女士並報警,而旅行社直到6點半活動結束才得知她失聯,未盡到安全保障及救助義務。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 徐霖:旅行社的過錯主要體現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當得知一名無同伴的年輕女性因身體不適需提前返回時,領隊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讓其獨自返回,構成了救助環節的重大疏漏,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同時指出,張女士在身體不適時選擇獨自返回,未能充分預估風險,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重大過失,是導致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終判定被告旅行社一方承擔30%的責任。

上海松江法院還審理了另一起戶外徒步相關的案件。涉案的旅行社第一次組織前往這條未經開發的線路,當天下雨,山路溼滑,原告郭女士在一處陡坡摔倒,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

徐霖:旅行社的過錯主要體現在事前的風險防範不足,選擇未經開發的山路本身就存在風險,且旅行社對地形路況缺乏深入瞭解。在雨天導致危險性顯著增加的情況下,仍按照原計劃行進,屬於安排失當,未盡到合理的風險控制義務,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家旅行社也被判定承擔30%的責任。法官提醒,戶外徒步活動的參與者對自身安全有注意義務,組織者要嚴格履行救助義務,避免安全空當。

徐霖:戶外徒步伴隨着不可預知的風險。每一位參與者都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戶外經驗有清醒的認識,不要盲目跟風,不要挑戰明顯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活動。報名參加徒步活動前,要仔細查看組織方的資質,線路的難度,安全保障措施等。活動過程中必須建立有效的聯絡機制,確保能及時發現人員異常。當有參與者因故中途退出時,旅行社應安排陪同或確保其安全撤離,並持續保持聯繫,直至確認其安全。

記者丨白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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