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期間創作的作品知識產權歸個人還是單位所有,一般都有明確約定。如果員工離職後再發表在職期間“作廢”的作品,是否還會構成侵權?
近期,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某遊戲公司的高級用戶界面設計師就因此被法院判決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員工離職後發表在職期間作品
判賠10萬元
高某是廣州一家遊戲公司的高級用戶界面設計師,單獨負責某款遊戲的用戶界面創作。雙方簽署協議約定,高某在職期間創作作品的知識產權歸遊戲公司所有,離職時需清退全部資料且不得保留複製件。
工作兩年後,高某離職,隨後他在某網絡平臺開設的個人賬號發佈任職期間負責遊戲的風格稿,包含各種用戶界面畫面等。遊戲公司認爲,高某在涉案遊戲尚未發佈的情況下,擅自將履職期間創作的遊戲風格稿發佈到網上,侵害了其發表權、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各項權利,請求法院判令高某停止侵權,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高某認爲,自己發佈的風格稿是遊戲公司自願放棄的廢稿,所以不構成對遊戲公司著作權的侵害。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高某擅自在網站個人賬戶上提前發佈涉案作品,侵害了遊戲公司的發表權、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官認爲,本案中,遊戲公司並未對外發表案涉作品,且爲了保護其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等各項權利,其在高某離職交接中明確要求返還相關設計資料,表明其對作品仍保持控制和保護的意思。高某未經某遊戲公司許可擅自在網絡平臺發佈涉案作品,明顯構成侵權。
法院還認爲,高某以“廢稿”爲由主張可以對外發布,但“廢稿”並非著作權法上的法律概念,其僅反映權利人在創作過程中對作品是否採用的內部判斷,著作權的產生不以是否發表或是否投入使用爲條件。因此,高某的此項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高某賠償廣州某遊戲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高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