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走對手公司20餘人‌還幫助規避競業限制義務?法院:惡意“挖角”!

在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

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科某與追某兩家科技公司的

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案。

對於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競業問題,

最高法釋放了信號

要依法規範新興領域人才競爭秩序,妥善認定競業限制條款效力,倡導誠信競爭理念,維護人才市場良性競爭。

從競爭公司“挖”走20餘人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某公司)與追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追某公司)及二者關聯公司屬於同業經營者。

科某公司與追某公司曾經因爲僱傭對方員工引發商業祕密侵權糾紛,並就聘用員工事宜達成過《和解協議》,約定了“雙方均不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聘用對方在職、離職後未滿半年及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等內容。

此後,追某公司仍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門負責人、技術高管等離職員工20餘人,併爲這些員工規避競業限制義務提供應對措施。

科某公司主張該行爲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發佈道歉聲明並賠償損失20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惡意“挖角”!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

追某公司與科某公司曾經因爲僱傭對方員工引發商業祕密侵權糾紛,並達成《和解協議》。

追某公司此後在僱傭科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離職員工時,理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如主動審查僱傭員工是否屬於科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離職人員,或者在知曉後主動通知對方並採取相關糾正措施等。

但是,追某公司並未遵從《和解協議》約定,仍然持續僱傭科某公司相關離職員工多達20餘人,並採取第三方代簽勞動合同、代發工資、代繳社保、承諾高薪待遇和代爲違約賠償等方式幫助這些員工逃避競業限制義務,屬於明知或應知相關離職員工負有競業限制義務而採取的惡意“挖角”行爲。

追某公司的行爲造成科某公司衆多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接連離職,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競爭優勢,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經營成本,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結果

最後,法院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並賠償科某公司損失1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典型案例。

惡意“挖角”行爲本質是以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的方式,換取自身短期發展收益,最終必將嚴重擾亂創新秩序。

本案判決依法認定此類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旗幟鮮明地爲誠信經營者撐腰,有力遏制了惡意“挖角”等無序競爭行爲,引導經營者回歸技術創新、品質提升的良性競爭軌道,爲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生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公司“花式挖人”翻車,法院判賠370萬!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與產業迭代升級的背景下,市場主體圍繞人力資源尤其是高端人才的競爭態勢加劇,勞動者跨競爭主體流動日趨頻繁,由此衍生的“跳槽”“挖角”等不正當競爭糾紛呈增長趨勢。

來看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的這起不正當競爭案。

- 案件回顧 -

寧德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均爲創新型高科技企業,雙方存在直接競爭關係。

2017年至2019年間,寧德某公司經調查發現,該科技公司通過第三方,隱蔽採取勞務派遣、工資多層轉移支付、虛假姓名入職等方式,惡意挖角其公司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幹。

寧德某公司認爲,科技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遂訴至法院。

- 法院審理 -

寧德中院審理認爲——

具有市場競爭關係的主體,通過採取勞務派遣、第三方代發工資、虛假姓名入職等方式,與原企業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離職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幹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行爲,侵害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形成的競爭性利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界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應認定屬於不正當“挖角”行爲。

這種行爲直接損害了寧德某公司在人才資源儲備上的競爭優勢,也對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和良性的企業用工環境帶來負面影響,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依法判處某科技公司賠償寧德某公司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370萬元。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寧德中院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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