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平臺成功率高達90%”……圍繞演唱會等熱門演出門票,一些代拍平臺以極具誘惑力的“搶票承諾”吸引消費者,消費者不得不加價高價買票。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件,認定涉案代拍服務平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原告某文化公司是國內知名票務平臺運營主體,原告發現,被告某商務公司運營的代拍平臺,向公衆提供針對其平臺演出票的代拍服務。該平臺通過技術手段搶票,擾亂“先到先得”的正常購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費者平等購票權利,並妨礙平臺正常運營。同時,平臺宣稱“平臺成功率高達90%”“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發佈成功案例,構成虛假宣傳。原告據此起訴,請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並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成立於2022年12月,2023年7月上線涉案平臺,宣稱“國內首個代拍服務平臺,專注代拍行爲”,核心功能爲撮合用戶與入駐商家的演出票代拍交易,搶購各大票務平臺的演出票。平臺對入駐商家設置搶票能力審覈標準,統一發布搶票信息、制定代拍流程、統一提供諮詢服務、統一收款後與商家結算,與代拍商家分工合作開展代拍業務。部分商家藉助自動化工具實施高頻搶票,不僅違反原告平臺用戶協議中禁止使用自動化工具搶票的約定,還大量佔用原告帶寬資源,導致普通消費者購票難度增加。
取證顯示,平臺商家存在遠超正常購票極限的高頻下單行爲:2024年9月30日取證顯示,用戶在該平臺選擇2家商家代搶某明星演唱會門票。2024年11月4日,原告後臺數據顯示共有22個賬號參與搶票,其中一個賬號下單次數高達1976次。後續監測發現,部分賬號存在一小時下單超3600次、一秒鐘下單4次的情形,明顯屬於利用技術手段搶票。
法院認爲,涉案平臺入駐商家實施高頻搶票,屬於利用技術手段搶票,擾亂“先到先得”的交易秩序,侵害消費者平等購票權利,妨礙平臺正常運行。被告作爲平臺運營者,對商家進行審覈、統一發布信息並提供結算服務,與商家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
從市場整體看,正常票務秩序依賴“需求—供給—消費”的良性循環。而涉案平臺通過聚集搶票人員與技術提升搶票能力,搶佔稀缺資源,推高平臺防控成本,降低普通消費者購票成功概率,部分消費者支付高額溢價,損害消費者權益並擾亂市場秩序。
此外,法院指出,“平臺成功率高達90%”“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等表述,未有證據支撐,足以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行爲。
法院綜合被告主觀過錯、平臺化運營規模、原告知名度及維權開支等因素,判決某商務公司停止涉案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75300元,股東高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樓三丹介紹,涉案代拍服務平臺依託技術與人員優勢實施規模化、高頻次搶票行爲,雖具備市場經營的外在形式,卻實質上破壞票務市場“先到先得”的交易秩序,通過不正當技術手段搶佔交易機會,違反了經營者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與公認的商業道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知識產權創新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陶乾認爲,本案對於整治演出票務市場技術“黃牛”亂象、規範平臺經營責任、守護普通消費者公平購票權,均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與規則指引價值。
記者 徐慧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