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被誘導購買高風險基金,兩年虧了85萬元!銀行被判全賠

消費者在銀行工作人員

引導下買了

和自身所能承擔風險不匹配的產品

導致虧損

銀行該不該賠

近日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發佈一起案例

71歲的王女士被銀行工作人員

違規誘導

購買中高風險基金

虧損85萬餘元

因此起訴當事銀行

來看判決結果

↓↓↓

1

穩健型測評結果

被安排重測購買中高風險基金

消費者虧85萬餘元

71歲的王女士在某銀行辦理業務時,理財經理熱情地向她推薦了一款中高風險的基金產品,並口頭告知風險不大,比較穩健。在得知王女士之前在櫃檯所作風險測評等級爲穩健型,不符合該中高風險基金的條件後,理財經理指導王女士第二天重新做了一次風險測評,使其測評結果從穩健型變更爲成長型,從而符合了購買中高風險基金的條件。

隨後,在理財經理的指導下,王女士通過手機銀行將200萬元一次性購買了A基金。然而,在持有了近兩年半後,王女士贖回時發現,本金虧損高達85萬餘元,損失比例達43%,這與理財經理一開始的說的“穩健”“風險不大”相去甚遠。王女士認爲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未履行適當性義務,遂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2

銀行三點過錯行爲

直接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

被判賠償

庭審中,銀行稱王女士購買基金前的最新風險測評結果爲成長型,與產品的中高風險等級匹配,且王女士是通過手機銀行自主購買,銀行已盡到風險提示義務,虧損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後查明:

風險測評的“疑點”

王女士在購買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銀行櫃面做的風險測評,結果爲穩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過手機銀行做的測評結果卻變成了成長型。

兩份測評問卷的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資知識、風險承受能力等核心問題上存在巨大差異。

結合王女士的年齡(71歲)、職業背景、錄音證據及其他證據材料,法院認定,第二次測評結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以第一次測評結果“穩健型”爲準。

銷售過程的“違規”

雖然購買是通過手機銀行完成,但整個過程是在理財經理的現場陪同下,在銀行網點之外的地點進行的。

根據相關規定,銀行人員在營業場所內銷售產品,必須在銷售專區進行並全程錄音錄像(即“雙錄”)。而本案中,理財經理將王女士引導至網點附近的餐廳通過手機銀行購買基金,未進行“雙錄”,操作違規

適當性義務的“缺失”

銀行將一款中高風險的基金產品銷售給了風險承受能力爲穩健型的老年投資者,且未能證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也未對基金的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違反了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綜上,法院認爲銀行的過錯行爲與王女士的投資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銀行賠償王女士本金損失85萬餘元。

3

法官提示

違反“適當性義務”銀行需擔責

金融消費者理財需守住三大原則

“適當性義務”是金融機構的法定責任

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時,必須嚴格履行“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合理推薦”三大核心義務,通過科學測評準確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將匹配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尤其對老年投資者等特殊羣體,應承擔更高標準的告知和審慎義務,不得誘導、指導投資者篡改風險測評結果,更不得違規開展銷售操作。

違反“適當性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

金融機構若在產品銷售階段違反適當性義務,導致投資者因信任機構而購買不匹配產品產生損失的,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爲,需依法賠償投資者的實際損失;投資者因自身故意虛假填報測評、忽視風險提示導致的虧損,由其自行承擔。

金融消費者理財需守住三大原則

如實填寫風險測評

根據自身年齡、收入、投資經驗等真實情況獨立完成測評,切勿爲購買產品虛假填報;

堅持合規渠道購買

務必在銀行銷售專區辦理理財業務,留意“雙錄”流程,對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及時留存微信聊天、錄音等證據;

拒絕盲目跟風投資

對看不懂的產品說明書、基金合同,可讓家屬協助查看或要求銀行人員通俗解釋,覈實產品風險等級後再決策,切勿輕信口頭宣傳草率簽字。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嬌 孟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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