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藍色預警期間乘坐地鐵,被電梯口的擋水板絆倒骨折,乘客以運營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爲由索賠27萬餘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經審理認定,地鐵運營公司已採取合理警示與保障措施,乘客系因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而導致摔倒受傷,最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家住北京市某小區的周女士經常乘坐地鐵出行。2025年8月適值北京雨季,在暴雨藍色預警後,地鐵運營公司設置擋水板應對防汛。
一天,周女士在地鐵站搭乘升降直梯時,右腳被設置在直梯門口的擋水板絆倒,摔倒在轎廂內。地鐵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上前處置。隨後,周女士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爲左腓骨遠端骨折等傷情。
周女士認爲,擋水板既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也沒有地鐵站工作人員提醒,自己受傷是地鐵運營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因此,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地鐵運營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7萬餘元。
地鐵運營公司則表示,在暴雨藍色預警期間設置擋水板,是爲應對特殊氣象災害、保障公共通行利益所採取的合法防汛措施;同時,已通過鋪設防滑墊、擺放黃色警示牌等多種方式向乘客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當時北京市氣象臺發佈了暴雨藍色預警信號,其中提醒“房山等局地累計降雨量將超過100毫米,請關注分區預警並做好防範。”
地鐵運營公司根據提交的現場錄音,主張周女士在事發現場自認走得快未看到擋水板導致摔倒。同時,監控視頻顯示,多名乘客在進入地鐵站的電梯前都看到了擋水板。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在北京市發佈暴雨藍色預警後,地鐵運營公司按照防汛應急預案在直梯門口設置擋水板,是爲特殊天氣保障公共通行利益的需要臨時採取的安全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擋水板上有雙色警示條紋和“注意腳下小心絆倒”警示文字,擋水板一側還放置了黃色警示牌子;擋水板周邊地面乾淨平整、無明顯障礙物。
周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特殊天氣出行時應比日常出行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周女士經常乘坐地鐵出行,理應更加熟悉地鐵站的通行環境,卻因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摔倒受傷,該損害後果屬於自身原因所致,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法官認爲,現實生活中,“公共場所受傷必賠”的誤區,本質上是對安全保障義務的片面理解,更是對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忽視。本案的裁判結果,並非否定公民的合法維權權利,而是清晰地告知社會公衆:維權需依法、理性,不能因爲“在公共場所受傷”就盲目索賠,忽視自身義務、轉嫁自身過錯。
安全保障義務是賓館、商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這一義務絕非“無限責任”,邊界在於“合理、必要、可預見”。
簡單來說,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結合自身經營場景、排查潛在風險隱患,採取與自身能力、實際需求相匹配的合理防範措施,盡到“應盡之責”,就無需爲超出自身控制範圍的意外承擔責任。而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務的同時,履行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既是對自己生命健康負責,也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素養。
北京日報記者 張宇 通訊員 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