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一方定期向另一方轉賬,作爲婚後買房等事由的預存基金,分手後,這些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一起相關案例,說明了“預存基金”的歸屬問題。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間,小夏與小格爲情侶關係。戀愛期間,考慮日後結婚購房等需求,雙方達成共同存款的想法,並約定兩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銀行賬戶存入一定數額款項。2017年至2020年3月期間,小夏分多筆向小格銀行卡轉賬幾千元到兩萬元不等的數額。小格後因個人原因使用了該共同預存款項。
兩人分手後,小夏多次發微信要求小格償還款項,小格陸續回覆“20萬算我欠你的”“4年之內還你”“儘快還你,答應你的20萬,一分不會少”“我想辦法湊,只能一點點慢慢還了”。
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轉賬6000元,並備註轉賬摘要“一點點還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轉賬4000元,此後再無還款行爲。
小夏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格償還剩餘款項。
小格雖認可小夏的轉賬是爲婚後購房所用,但主張戀愛期間自己承擔了雙方大部分共同花費支出,所以小夏的轉賬應算作贈與,作爲對其承擔共同花費的補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戀愛期間,小夏向小格銀行賬戶轉過多筆款項,小格後因個人原因使用了該筆款項。分手後,小格在微信中多次向小夏作出同意還款的意思表示,並實際償還了部分款項,其中一次轉賬還備註“一點點還你”,應視爲小格對該筆款項的借款性質進行了追認;小夏接受小格的轉賬,未提異議,應視爲雙方就戀愛期間的轉賬進行了結算。因此,小格應承擔還款義務,扣除已償還的1萬元,小格應向小夏還款19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小夏的訴求。
法官釋法
戀愛期間,情侶間轉賬現象較爲普遍,所轉款項的性質也存在多種情形,如在生日、節日等特殊時段,轉款具有“520”“1314”等特殊意義的數額的情形;也有雖時段、數額特徵不明顯,但雙方通過微信等對轉款性質明確約定的情形;還有轉賬時對款項性質沒有爭議,但事後情況有變,雙方就轉款一併結算的情形。上述案件的款項爭議就屬於第三種情形。
法官建議,情侶應妥善處理好戀愛期間的資金往來,一方面,養成特事特辦、專款專戶的習慣。另一方面,擺正心態,理性對待“醜話說在先”,雙方宜就款項返還做好事先安排,如通過微信聊天或訂立書面合同方式,對預存資金的返還條件、時間、路徑等具體情形進行溝通或約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北京晚報記者 高健,通訊員 程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