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下班後仍線上處理工作,
休息日依然線上做報表,
算不算加班?
能否主張加班費?
近日,上海高院公開了一起涉“加班”事宜的勞資糾紛案件。
小劉於2008年入職某公司,擔任上海區域物流倉庫計劃專員,雙方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4年9月,因公司經營情況調整,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但小劉就加班工資問題,未能與公司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人民法院。
小劉認爲,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公司經常安排自己在下班後、休息日,線上覈對物流運營數據、製作數據統計表格等,這些工作理應認定爲加班,並支付相應加班費。
某公司辯稱,公司有加班審批流程,小劉未履行任何加班申請手續,且相關工作操作“僅幾分鐘”,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加班,自己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認定加班的核心在於,勞動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因用人單位安排提供了實質性勞動。
小劉在非工作時間開展的數據統計、覈對等工作,需付出實際精力和時間完成,且均是由公司直接管理安排,某公司以“未經審批”爲由否定加班事實,依據不足。
考慮到線上加班具有碎片化、隱形化等特點,人民法院結合小劉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加班頻次等,酌情合理認定加班時長,並判決某公司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目前,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 | 新聞晨報 記者 張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