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髮時相識,濟南一市民出借10萬元現金,約定1個月1萬元高額利息,被賴賬了

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李某在理髮店結識被告張某後,出借10萬元現金並約定高額利息,對方出具借條卻在到期後以未收到款項爲由拒還。

法院結合取款憑證、借條時間與交易習慣,認定借貸事實成立,判令張某償還10萬元借款。法官提醒,現金交付借款風險較高,務必規範留存證據,避免維權受阻。

據瞭解,李某在理髮店理髮時認識了張某,張某以其父親生病爲由向其借款10萬元,並承諾使用借款一個月支付1萬元的利息,故其從三家銀行取款湊足借款10萬元後以現金方式交付給了張某,張某向其出具了11萬元的借條。一個月後,其向張某主張還款,張某以未收到借款爲由拒絕還款。因李某去張某店中讓其還款,張某撥打110報警電話,民警出警後調解未果,李某提起訴訟。

庭審中,張某辯稱,其確實以父親生病爲由向李某借款10萬元,並承諾使用一個月給1萬元的利息,並向李某出具了11萬元的借條,但其沒有收到借款10萬元,該借條出具後,其再次向李某借款1000元,其認可微信收到李某的借款1000元,故同意償還借款1000元,並要求法院駁回李某主張償還借款10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以其父親生病爲由向李某借款10萬元,該借款合意的達成,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根據張某向李某出具借條載明“本人張某於2025年7月15日向李某借款11萬元整”的內容,即張某認可借款的時間爲2025年7月15日當天。李某於2025年7月11日取款3萬元,並於2025年7月15日當日取款高達7萬元,即李某已舉證證明其於2025年7月15日已從銀行取款10萬元,李某於張某向其出具借條的當天取款已達10萬元,與張某向其出具11萬元的借條(張某認可借款10萬元,給付1萬元利息)及李某庭審陳述的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經過、現金交付的時間、地點等相互印證,李某以現金方式於2025年7月15日向張某交付借款10萬元後,張某於當日向李某出具11萬元借條的事實存在高度的蓋然性。且根據李某的庭審陳述,案涉借款約定一個月的借款期限,李某於2025年8月15日在借款期滿向張某追要借款符合出借人索要借款的日常生活習慣。張某未收到李某的借款,而李某於出具借條一個月後還到張某工作的地點追要借款,亦不符合常理。

綜上,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償還借款10萬元的訴訟請求。

來源:新黃河客戶端 記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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