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連打5次電話謊稱“機上有炸彈”,男子獲刑四年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3件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明確:多次編造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酌情從重處罰。

該案被告人江某曾於2023年9月因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至2024年9月21日。2023年11月7日至8日期間,江某使用其電話號碼,先後5次撥打南京祿口國際機場聯繫電話和上海市公安局110電話,謊稱飛機上安裝有炸彈。其中四次導致機場採取二次安檢措施,一次導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啓動應急響應、相關航班滑回隔離機位關車。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以江某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江寧區法院提起公訴。江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江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依法予以數罪併罰。江某多次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影響多個航班正常運行,應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慮江某當庭自願認罪、家屬代爲賠償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九個月二十九日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兩高”在闡釋該案典型意義時指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定刑幅度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情形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對於行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且屬於多次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以體現刑罰打擊重點,確保刑罰效果。

來源:檢察日報客戶端

全媒體記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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