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同居女友致其八級傷殘,男子獲刑五年半,賠58萬餘元

3月30日,在北京三中院通報的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中,有兩起涉及家暴的案件。法院明確,婚姻中實施家庭暴力的過錯方,在離婚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毆打同居女友也屬於家暴,應承擔侵權責任。

實施家暴過錯方

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楊某(女)與鄭某(男)於2014年登記結婚,雙方認可二人於2024年開始分居。楊某說,二人分居前一日,鄭某採取極其惡劣的手段對其進行毆打,經醫院診斷爲頭部、面部損傷,肘部、膝部挫傷。

後楊某報警,派出所委託某鑑定機構對楊某進行傷情鑑定,結論爲:楊某身體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楊某在離婚訴訟中要求鄭某支付損害賠償金。鄭某認可其曾經毆打過楊某。

關於楊某主張的離婚損害賠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本案在案證據可以證明,鄭某實施了毆打行爲,給楊某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故法院對楊某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請酌情支持。

本案判決弘揚和諧、法治、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表明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違背家庭文明與公序良俗,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爲持明確否定、嚴格禁止態度。實施家庭暴力的過錯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居期間發生糾紛毆打女性

應承擔民事責任

何某(男)與陳某(女)本是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同居期間因感情問題發生糾紛,何某對陳某拳打腳踢,陳某被診斷爲脾破裂及全身多發軟組織損傷。陳某家人報警後民警將何某抓獲歸案。法院判決何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經鑑定,陳某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構成八級傷殘。

刑事案件之外,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何某向陳某賠償實際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陳某父母因陳某就醫實際產生的相關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等損失。

北京三中院審理認爲,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可知,何某故意傷害陳某身體致使陳某重傷二級,何某對陳某的損傷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對陳某遭受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於具體費用,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並綜合何某的行爲方式、造成的影響、陳某提交的票據予以確定,最終判決何某賠償陳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83347.26元。

三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張弓介紹,近年來,隨着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反家庭暴力法順應時代發展,將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中發生的暴力行爲納入調整範圍,進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防治體系。本案即爲同居關係中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案件,何某與陳某雖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生活,在此期間何某毆打陳某致其重傷,嚴重侵害了陳某的人身權益,法院認定何某應對陳某遭受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結合在案證據和實際情況判令何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築牢了婦女權益保護的司法防線,爲受害人規範維權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指引。

記者 徐慧瑤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