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拴繩的寵物犬將路人撞成九級傷殘,但犬主人卻表示,路人本來就患有骨質疏鬆,自己不應該全額賠償醫藥費。經密雲法院調解,最終犬主趙女士同意全額賠付。法官介紹,從法律上來說,被撞者的重度骨質疏鬆只是身體客觀存在的狀態,並非主觀上有過錯,其自身疾病不能成爲犬主減輕責任的理由。
事發當天,張女士正在散步,突然,一隻未拴繩的史賓格犬猛地從路邊的院落裏竄了出來,沒等她反應過來,就被撲倒在地。家人趕緊將張女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結果顯示,張女士腰椎骨折、胸椎骨折,還有全身多處損傷。後續經過專業鑑定,張女士的傷情被認定爲九級傷殘。
事發後,犬隻飼養人趙女士主動爲張女士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可當談及剩餘的賠償款項時,雙方卻未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張女士將趙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趙女士承認,確實是自家未拴繩的狗竄出,才導致張女士受傷,但張女士受傷前就患有重度骨質疏鬆,這種病很特殊,就算是輕微創傷,甚至是日常生活中的不經意動作,都有可能導致骨折。她認爲,張女士的傷殘鑑定,並沒有考慮到其自身疾病對傷情的影響,相當於無形中加重了自己的賠償責任,所以不同意全額賠償。
在密雲法院調解下,張女士和趙女士達成調解協議,由趙女士賠償張女士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萬元。案件受理費由張女士負擔,鑑定費由趙女士負擔。收到調解書的第二天,趙女士就將賠償款支付給了張女士。
法官說法
據介紹,《民法典》中明確指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才能不承擔或減輕責任。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只有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才能減輕責任。
簡單來說,這就是法律上的“無過錯責任”——哪怕動物飼養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要自家動物傷了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無需證明飼養人是否有過錯。放到這件事裏,張女士只是在小區正常散步,而趙女士作爲犬隻的飼養人,未拴狗繩導致狗竄出撲倒張女士,按照法律規定,應對張女士的各項損失予以賠償。
至於趙女士提出的“張女士患有重度骨質疏鬆,應減輕自己責任”的說法,法律上也有明確界定。《民法典》規定,只有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張女士的重度骨質疏鬆,只是她身體客觀存在的狀態,並不是她主觀上有過錯,其自身疾病不能成爲趙女士減輕責任的理由。
北京晚報 記者 徐慧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