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1歲的王女士在某銀行理財經理的“指導”下做了兩次風險測評,測評結果從穩健型變更爲成長型,符合購買中高風險基金的條件。於是,王女士一次性投入200萬元購買基金,不承想,兩年半後虧損竟然高達85萬餘元。事後,王女士將銀行訴至大興法院,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法院認定銀行違反了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存在明顯過錯,須賠償王女士85萬餘元。
兩年前,71歲的王女士在某銀行辦理業務時,理財經理熱情地向她推薦了一款中高風險基金產品,並口頭告知風險不大,比較穩健。在得知王女士之前在櫃檯所作風險測評等級爲穩健型,不符合該中高風險基金的條件後,理財經理指導王女士第二天重新做了一次風險測評,使其測評結果從穩健型變更爲成長型,從而符合了購買中高風險基金的條件。
隨後,在理財經理的指導下,王女士通過手機銀行將200萬元一次性購買了A基金。然而,在持有了近兩年半後,王女士贖回時發現,本金虧損竟高達85萬餘元,損失比例達43%。這與理財經理一開始說的“穩健”“風險不大”相去甚遠。王女士認爲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未履行適當性義務,遂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庭審中,銀行稱王女士購買基金前的最新風險測評結果爲成長型,與產品的中高風險等級匹配,且王女士是通過手機銀行自主購買,銀行已盡到風險提示義務,虧損應由其自行承擔。
然而,法院審理後查明三項關鍵事實:
一是風險測評的“疑點”。王女士在購買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銀行櫃面做了風險測評,結果爲穩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過手機銀行做的測評結果卻變成了成長型。兩份測評問卷的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資知識、風險承受能力等核心問題上存在巨大差異。結合王女士的年齡(71歲)、職業背景、錄音證據及其他證據材料,法院認定,第二次測評結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以第一次測評結果“穩健型”爲準。
二是銷售過程的“違規”。雖然購買是通過手機銀行完成,但整個過程是在理財經理的現場陪同下,在銀行網點之外的地點進行的。根據相關規定,銀行人員在營業場所內銷售產品,必須在銷售專區進行並全程錄音錄像(即“雙錄”),而本案中,理財經理將王女士引導至網點附近的餐廳通過手機銀行購買基金,未進行“雙錄”,操作違規。
三是適當性義務的“缺失”。銀行將一款中高風險的基金產品銷售給了風險承受能力爲穩健型的老年投資者,且未能證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也未對基金的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違反了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綜上,法院認爲銀行的過錯行爲與王女士的投資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銀行賠償王女士本金損失85萬餘元。
法院提醒:
老年投資者理財需守住三大原則
“適當性義務”是金融機構的法定責任,尤其對老年投資者等特殊羣體,應承擔更高標準的告知和審慎義務,不得誘導、指導投資者篡改風險測評結果,更不得違規開展銷售操作;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因自身故意虛假填報測評、忽視風險提示導致的虧損,由其自行承擔。
老年投資者理財需守住三大原則:一是如實填寫風險測評,根據自身年齡、收入、投資經驗等真實情況獨立完成測評,切勿爲購買產品虛假填報;二是堅持合規渠道購買,務必在銀行銷售專區辦理理財業務,留意“雙錄”流程,對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及時留存微信聊天、錄音等證據;三是拒絕盲目跟風投資,對看不懂的產品說明書、基金合同,可讓家屬協助查看或要求銀行人員通俗解釋,覈實產品風險等級後再決策,切勿輕信口頭宣傳草率簽字。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