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動手?年齡不再是“免罰金牌”!臥龍派出所依法查處3名尋釁滋事違法人員李某(15歲)、王某(16歲)、劉某(18歲)。
3月9日,臥龍派出所接孫某報警稱被人毆打,接警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相關人員依法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
經查,李某(15歲)因近日與孫某發生口角,遂夥同王某(16歲)、劉某(18歲)到一商鋪門口找到孫某,對其進行毆打,造成孫某頭面部受傷,經查,李某、王某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目前李某(15歲)、王某(16歲)、劉某(18歲)因尋釁滋事均被依法處以治安拘留。
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長期以來,“未滿十六週歲違法不執行拘留”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曾被一些人誤讀甚至利用,個別未成年人將這條規定視爲肆意妄爲的“護身符”。
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做出調整——
打破一刀切
14到16週歲,不再一律不執行,符合例外條件的可執行拘留;
懲戒“屢教不改”
14到16週歲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嚴懲“情節嚴重”
14到16週歲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執行拘留。
芝罘公安
嚴厲打擊整治各類違法犯罪行爲
特別是對
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的行爲
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酒後毆打鄰居,巴掌換拘留
3月7日
興隆街派出所
依法查處毆打他人違法人員張某
3月6日,興隆街派出所接羣衆報警稱被人毆打。接警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相關人員依法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經查,張某酒後因生活瑣事與鄰居趙某發生爭吵,後張某掌摑趙某面部、手部。
目前,張某因毆打他人被依法處以治安拘留。
因瑣事互毆,雙方被行拘
3月7日
站前派出所接羣衆報警稱
轄區有人打架
接警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相關人員依法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經查,於某、錢某因感情瑣事發生口角,後互相毆打對方面部、背部等。
目前,於某、錢某因毆打他人均被依法處以治安拘留。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尋釁滋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或者隨意毆打他人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無故侵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爲。
第五十一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七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緊急報警:110
交通報警:122
反詐預警:96110
來源 | 臥龍、興隆街、站前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