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蛋白質補充劑作爲特殊膳食營養品,在術後患者、中老年、運動健身人士等有特定營養需求的羣體中需求旺盛。3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發佈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案情顯示:每盒進價18元的蛋白質補充劑,商家對外售價650元,且經檢測,其中蛋白質、維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遠低於相關國家標準。
針對銷售者低價購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蛋白質補充劑、高價暴利銷售的情形,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通過調查覈實,查明進貨價與同類產品成本價、市場銷售價之間的差異等因素,依法認定經營者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明知”,以實現對“暴利”經營者和違法生產者的全鏈條責任追究,切實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023年1月以來,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某公司”)先後分六批生產乳清蛋白及小分子肽蛋白營養粉,產品類型爲“運動營養食品(補充蛋白質類)”。涉案兩款產品由西安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某公司”)對外銷售,主要針對醫院患者康復使用,每盒進價18元,售價650元,共計售出2470盒,獲利約150萬元。經檢測,涉案產品蛋白質、維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遠低於相關國家標準,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僅影響患者術後康復,而且加重患者經濟負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4年3月15日,媒體以《採購18元,藥店買蛋白粉得掏650元,爲啥這麼貴?》爲題,報道了西安某公司高價銷售蛋白粉一事,西安市新城區檢察院隨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涉案兩款產品不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事實屬實,於2024年10月將案件移送西安市檢察院。
西安市檢察院受理後,就六批次產品是否合格、西安某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等事實,先後赴生產地安徽省某縣調取了行政執法卷宗,依法對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經查,六個生產批次的產品工藝和原料均爲一致,出廠檢測報告單中僅有維生素B1、B2等項目,並無蛋白質含量,亦無其他證實涉案產品蛋白質含量合格的證明文件。西安某公司提供的載明售價每盒650元爲廠家定價的《自主定價說明》系僞造。爲查明涉案產品成本價及同類產品市場價等事實,西安市檢察院委託河南省新鄭市市場監管局就原料進貨情況進行調查,查明涉案產品原材料中牛骨膠原蛋白每公斤65元、魚膠原蛋白每公斤100元,濃縮乳清蛋白每公斤70元;經調取媒體暗訪記者所拍攝的西安某公司零售系統照片,顯示該公司進購的其他款蛋白粉最低爲214元;經在網絡購物平臺以“蛋白粉”爲關鍵詞進行搜索,查明價格最低的一款同類產品批發價爲56元/罐。
西安市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西安某公司的進貨價遠低於同類產品的市場批發價、銷售價、成本價,以及其購進的其他同類產品的進貨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爲對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明知”,並依照該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與安徽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檢察院向西安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佈召回和警示信息,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496968元。
2025年7月8日,西安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陝西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2026年2月12日,陝西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客戶端
全媒體記者: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