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境內灌裝、貼標生產銷售假冒進口商品,被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近800萬元

3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發佈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在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訴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訴訟案中,經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境內灌裝、貼標生產假冒進口商品並銷往全國多地的林某某等三人,被判支付假冒商品價款三倍、假藥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近800萬元,並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間,林某某等三人通過網絡聯繫王某某等人(另案已處理),以遠低於市場銷售價格,大量購入由境內灌裝、貼標生產的假冒進口紅酒、進口孕期維生素、護肝片、驅蟲藥等商品,並通過網絡發佈信息招攬顧客,對外銷售。經鑑定,上述紅酒、孕期維生素、護肝片等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驅蟲藥系假藥。據統計,林某某等三人共完成銷售交易1758筆,涉及假冒進口商品共計158種,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共計230.88萬元,銷售假藥共計10.45萬元,涉案產品流向全國共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83個地級市,侵害了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林某某等人的行爲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遂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其間,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並商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收到回覆後,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及時向廣東省消委會移送刑事案件證據並協助調查財產狀況,進一步明確侵權行爲人的賠付能力及賠償方式。同時,圍繞該案民事責任主體、責任承擔方式、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等問題提供法律諮詢。

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廣東省消委會於2024年8月21日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林某某等三人支付假冒商品價款三倍、假藥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797.14萬元,並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同時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

2024年11月12日,東莞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起訴,就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公共利益損害情況等爭議焦點發表意見。2025年2月6日,東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廣東省消委會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採納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一審宣判後,各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廣東省消委會於202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目前已執行到位約282萬元,其餘被查封房產已進入司法拍賣程序。2025年3月24日,廣東省消委會發布消費者權益申報公告,告知消費者限期提交消費憑證等證據材料供審覈確認,執行到位的賠償金按程序退還。

來源:檢察日報客戶端

全媒體記者: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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