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制販安鈉咖,被告獲刑三年

近日,內蒙古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法院對外公佈審理一起販賣、製造毒品安鈉咖案件情況,被告人犯販賣、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簡要案情

被告人祖某某於2024年購買咖啡因粉及苯甲酸粉,隨後在其內蒙古烏海市的家中將二者按比例混合製作成毒品安納咖,用於自吸和販賣。

烏海某地吸毒人員劉某得知祖某某有毒品後,聯繫購買毒品安納咖。2025年3月至4月期間,祖某某在烏海市海勃灣區多次向劉某販賣毒品安鈉咖累計4顆,重量合計160多克,收取毒資共計2000元。2025年4月1日,民警將祖某某抓獲,從祖某某身上及家中查獲毒品安納咖5顆,重150多克。

法院審理

2025年12月12日,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祖某某犯販賣、製造毒品一案。被告人祖某某製造毒品安納咖,並多次販賣,其行爲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祖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烏達區人民法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2000元。

法官說法

安鈉咖早已被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管制目錄,司法解釋也明確其爲毒品,並規定了專門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安鈉咖,無論數量多少,都必須追究刑事責任,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量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死刑。即便涉案人員因認知不足誤以爲其“不是毒品”,或僅僅“以販養吸”獲利微薄,也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來源:烏達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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