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一時無聊,將手鋸對準了路邊生長多年的白皮松……近日,北京豐臺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孫某某因無故損毀公共綠化帶內34株白皮松,造成4萬餘元經濟損失,最終以尋釁滋事罪獲刑。
2025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孫某某出於“無聊解悶”心理,在清晨人員稀少時段,使用手鋸將某綠化帶兩側白皮松樹冠以下的主要枝條鋸斷,造成共計34株白皮松受到損毀。經認定,被損毀的34株白皮松價值人民幣4萬餘元。被告人孫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訴機關以其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將案件訴至豐臺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家屬已代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
北京豐臺法院審理認爲,涉案白皮松系公共道路綠化帶內的綠化樹木,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財物,孫某某無合法依據鋸斷樹木主要枝條,直接導致樹木生長受損、生態功能受限,符合“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涉案損失達4萬餘元,已達到刑事追責標準,考慮到被告人孫某某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全額退賠並取得諒解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以犯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刑罰。
法官提醒,城市公共綠化樹木作爲城市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兼具生態價值與財產屬性,其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損毀、砍伐、移栽,否則需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樹木存在遮擋採光、滋生蟲害等客觀問題,也不構成個人擅自處理的“合法事由”。行爲人必須通過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物業管護單位等法定職責主體提出申請,由專業人員經評估後採取規範修剪、移栽等措施。私自鋸枝、砍伐的,無論理由是否正當,均不影響違法犯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