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未領證同居4年並育有一女,吵架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20萬元彩禮,法院駁回其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發佈5件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加深各級法院對涉彩禮糾紛裁判規則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進家庭文明、社會文明建設。其中,案例三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久這一情況的涉彩禮糾紛作出不予返還彩禮的處理更加清晰、直觀地體現了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六條的適用標準,以下爲案例三詳情。

男子經媒人介紹後,與女友未領證同居,按習俗舉辦婚禮後生育一女。4年後,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男子起訴女方要求其返還20萬元彩禮,最終,法院駁回男子訴訟請求。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中,該案例包含其中。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孫某經人介紹相識,爲了締結婚姻,王某給付孫某彩禮20萬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孫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之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孫某生育女兒王小某。王某和孫某舉行婚禮後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孫某撫養。後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請求孫某返還彩禮20萬元。

審理法院認爲,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於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某養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視的。分手後,女兒王小某亦由孫某直接撫養。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後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長期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法院並未機械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爲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爲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爲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並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係破裂後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的利益。

來源 | 央視新聞、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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