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擔保,責任該不該背?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躍,民間借貸、銀行貸款等融資活動中涉及配偶簽字的情形愈發普遍。由此,一個婚後財產問題便出現了,離婚後仍以配偶身份簽訂連帶擔保承諾書,該承諾書是否生效?是否應承擔連帶擔保清償責任?

2021年12月10日,二被告吳某、雷某與原告某銀行簽訂《授信卡循環授信合同》《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承諾書》,約定授信額度爲70000元,授信期限爲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2022年12月21日,某銀行發放借款69800.15元,借款期限爲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還款方式爲按月計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貸款年利率爲9.9%,罰息年利率爲14.85%,其中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貸款發放後,截至2025年10月21日,兩被告共計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銀行遂訴至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請求兩被告吳某、雷某償還欠款,而吳某稱,其合同簽訂前已經與雷某離婚,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中,法院從吳某處調取到吳某與雷某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微信截圖各1份,證明在2021年3月5日雙方已經離婚(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

因兩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均拒不到庭應訴,未提出任何抗辯意見,結合案情,法院認爲,吳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銀行借款時親自到場,並自願表示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其二人當時是否離婚,不能改變吳某作爲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事實。因此,法院對二人婚姻情況和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評判。

原告與被告於2021年12月10日簽訂的《授信卡循環授信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爲有效合同,同日,被告吳某持與雷某的結婚證,對原告方做出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書,表示作爲家庭成員對該筆貸款自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行爲均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吳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雷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

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由於民事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基礎,並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爲目的,故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爲的意義和後果。

二是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爲,或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行爲,都將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夫妻雙方在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與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及連帶清償責任承諾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其二人當時是否離婚,不能改變其妻子作爲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事實。

作者:範曉田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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