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是正常的社交行爲,同時也是可能產生危險的行爲。
近年來,在共同飲酒中產生人身傷亡的例子頻頻發生,共飲人對該人身損害承擔責任的情況也各有不同。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雲南省宜良縣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類似案件。
女子醉駕出事故致兒子死亡
起訴4名共同聚餐者索賠30萬
原告駱某與被告陳某系認識的朋友,2024年12月15日下午,兩人相約在陳某家做飯。陳某邀約被告宋某,宋某邀約武某,駱某邀約表姐夫沈某到陳某家喫飯,喫飯時駱某、宋某、武某、沈某均喝酒。23時許,幾人先後相約到宜良縣某KTV唱歌,唱歌時又喝了啤酒。16日凌晨2時許,陳某、宋某先離開,駱某、武某、沈某約凌晨3時許離開,沈某打車先走,駱某和武某各騎電動自行車離開,駱某處於醉酒狀態。
駱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身前載次子楊某乙(坐在電動自行車腳踏板的塑料板凳上)、身後載長子楊某丙 (坐在電動車座椅上),一起回家。
2024年12月16日3時23分許,駱某駕車沿宜良縣鈺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CC網吧路段時,所駕車與道路北側綠化帶內涼亭水泥支柱相碰撞後側翻,交通事故致楊某乙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駱某受輕傷二級,電動自行車受損。
經宜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駱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丙、楊某乙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駱某被救護車送到宜良縣某醫院治療。2024年12月16日,楊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宜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25年,駱某及其家屬認爲,宋某、武某、沈某、陳某四人未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勸阻、照顧、護送等安全保障義務,也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後果發生,對駱某受傷及楊某乙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
法院:
4人未盡到
照顧、護送、幫助等注意義務
酌情賠償5萬元
法院認爲,首先,原告駱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曉自身的身體情況和酒量,對於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有預見能力,其在飲酒過程中對於放縱自身飲酒具有較高程度的過錯,應認定飲酒者自身存在過錯。
駱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車載楊某乙、楊某丙違反交通安全法規,致楊某乙死亡,經宜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駱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駱某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故駱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原告駱某喫飯時飲酒到KTV後又繼續飲酒,已處於醉酒狀態,陳某、宋某雖然先行離開,但其未充分盡到完全勸阻義務。被告沈某在離開KTV後先行打車離開,未充分盡到照顧、護送、幫忙等義務,且駱某帶兩個孩子隨行,同飲人更加應該盡到完全的照顧護送義務。武某當庭陳述,離開KTV時,其看到駱某已處於醉酒狀態,故勸說駱某不要騎車,在駱某不聽勸阻騎車離開時,其不放心騎車跟在駱某後邊,雖然武某履行了勸阻義務,但在駱某醉酒後,且兩個年幼的孩子還跟隨的情況下,其照顧、護送義務明顯不足。
根據原告的主張並結合本案的案件事實,法院確認原告駱某的損失爲:醫療費4800.6元。楊某乙的損失:楊某乙死亡前搶救醫療費2191.24元;死亡賠償金906240元;喪葬費57446.5元;精神撫慰金酌情確認10000元。
法院認爲,駱某作爲楊某乙的監護人,帶領兩個年幼的孩子醉酒後違法駕駛電動車致楊某乙死亡,其對楊某乙死亡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被告宋某、武某、沈某、陳某未盡到全面的照顧、護送、幫助等注意義務,對於楊某乙的死亡均存在輕微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事實,法院酌情確定賠償原告駱某及家屬各項損失50000元,其中被告宋某、陳某各賠償10000元,被告武某、沈某各賠償15000元。
來源:紅星新聞、新聞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