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被樹木砸傷需急救,村主任代簽手術同意書,村民治療後遺留偏癱索賠10萬元,法院判決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一起“村主任簽字救人反成被告”的糾紛案件。

2017年3月4日,河南省夏邑縣一村民與他人共同伐樹時被歪倒的樹木砸傷,被送往夏邑縣某醫院搶救。

因發生事故時該村民家中無人,同行人員給村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杜某民打電話告知情況,杜某民趕到醫院。醫生告知杜某民及其他同行人員,該村民傷情嚴重,需要立即實施手術。因其他同行人員爲文盲,村主任杜某民便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和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夏邑縣某醫院隨即對該村民進行手術,後因病重轉入商丘市某醫院治療。治療結束後,該村民遺留偏癱殘疾。經鑑定,夏邑縣某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法院判令夏邑縣某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餘元。

該村民認爲,被告杜某民在未經傷者本人及其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在手術單上簽字,醫院根據杜某民的簽字實施了手術,導致郭某其因未能接受正確救治措施而傷情進一步惡化,杜某民對於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村民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杜某民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爲,從住院治療過程看,受傷村民被急救車接到醫院進行搶救,傷情較爲嚴重,其家人不在場,此時,杜某民爲儘快讓其得到治療,出於好意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及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其主觀上並不存在侵權故意。因此法院駁回該村民要求村主任賠償的訴訟請求。

來源 | 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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