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路相逢,危險襲來
手持鐮刀,先發制“犬”
命保住了,錢能保住嗎?
被馬犬阻斷的摘瓜路
2025年9月3日早晨,王某林手持鐮刀,在村中公路上行走,計劃前往屋後採摘絲瓜。途中,杜某民飼養的馬犬在道路北端對其吠叫,當王某林行至房屋後牆東側時,該馬犬突然衝上前欲發動攻擊。爲保護自身安全,王某林使用手中的鐮刀將馬犬砍傷。事後,犬主人杜某民爲馬犬治療支付了2430元,因費用承擔問題協商未果,遂將王某林訴至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
法院:反擊行爲未超出必要限度
治療費用由飼養人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杜某民作爲飼養人,未對其馬犬採取拴繩等任何安全措施,任由其在公共道路活動,是導致險情發生的直接原因。
被告王某林在面臨馬犬主動攻擊的緊要關頭,爲使自己免受傷害而進行反擊。其行爲並未超過必要限度,因此馬犬受傷的治療費用應由引起險情的飼養人自行承擔。法院遂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杜某民的訴訟請求。宣判後,杜某民服判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手段與危險程度相當
不構成避險過當
飼養動物,尤其是在公共區域,絕非私事。飼養人必須採取拴繩、戴嘴套等有效物理約束,這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本案中,原告的“放養”行爲存在明顯過錯,是糾紛產生的根源。
法律保障公民在面臨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或危險時,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自我保護。判斷防衛是否“過當”,需結合危險的性質、強度和情境緊迫性綜合考量。被告王某林在千鈞一髮之際,使用隨手工具擊退攻擊犬隻,屬於保護自身的本能反應,手段與危險程度相當,故構不成避險過當。
文章來源:公衆號@郯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