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抵押車被拖走,錢車兩空如何辦?

因價格低廉,“抵押車”在市場上吸引了不少購車者的目光。有人覺得買到就是賺到,但也有人在購買後陷入各種麻煩。近日,浦北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購買抵押車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經朋友介紹,得知被告高某在南寧市專業處置債權車。2023年2月,黃某聯繫上高某,經多次溝通後,雙方於2023年12月23日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書》,約定黃某以10.8萬元向高某購買一輛凱迪拉克CT5。高某承諾該車可正常上路、通過年審,並約定如原債務人或債權人慾回購車輛,須經黃某同意。簽約當天,黃某在高某的銷售店支付全部購車款並提走車輛。

2024年4月,高某告知黃某,原債權人有意回購該車。隨後,黃某同意將CT5交還,以置換另一輛同品牌凱迪拉克車輛。高某於2024年4月7日將置換後的車輛交付黃某,同時提供了登記在許某名下的行駛證及《質押物使用免責協議》。

2024年8月10日上午,黃某發現該置換車輛在其所住小區被他人用皮卡車拖走,至今下落不明。事後,黃某多次向高某瞭解車輛去向未果,遂於2025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黃某稱,當他得知原債權人希望回購那輛凱迪拉克CT5時,起初並不同意轉讓。但被告高某稱,若不配合轉讓,車輛很可能被強行拖走。至此,黃某才意識到高某在售車時所作承諾並非全部屬實。出於無奈,他只得同意換車。

然而,新換的車輛後來也在其小區被拖走。黃某多次聯繫高某詢問車輛下落,但對方始終不予理睬。黃某遂向轄區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認爲此事屬於原、被告之間的二手車合同糾紛,不構成車輛盜竊,因此未予立案。

目前,涉案車輛仍下落不明,被告也未主動解決此事。

高某辯稱,涉案車輛屬於債權車,其性質是因原車主尚未還清銀行貸款而無法正常過戶,故將車輛作爲質押物借款或帶押出售。市場上流通的此類債權車均屬這一情形,且均通過正規渠道收購。

高某表示,在出售時已清楚告知原告使用車輛需注意的事項,明確提示車輛存在被拖走的風險。原告在知曉風險的情況下,仍自願以低價受讓該車。同時,高某已向原告出具《質押物使用免責協議》,並於交付車輛當日一併交付。儘管原告未在該協議上簽字,但其收受後未提出異議,應視爲已明知車輛存在權利瑕疵,並自願承擔相應風險。

法院審理

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與高某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書》,該協議已履行完畢,故黃某要求解除雙方車輛買賣合同關係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法院認爲,黃某在購買車輛前已明知涉案車輛爲抵押車輛且車輛登記人並非高某;同時,高某交車前和交車時已將《質押物使用免責協議》交給了黃某(告知該車爲質押車輛以及該車輛存在的風險),故其應當知道自己無法取得車輛所有權。在此情況下,黃某並未認真審查高某無權處分該車輛的權利,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了該車,證明其自願承擔日後車輛被追回的風險,應對車輛被他人拖走所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高某明知該車輛存在抵押情況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即對該車輛進行處分,在履行合同義務上存在瑕疵,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黃某使用車輛年限,浦北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高某返還原告黃某購車款5萬元並支付利息,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抵押車是指車主(抵押人)將車輛作爲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如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如典當行)借款時,與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約定若到期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處置車輛以優先受償的車輛。

這類車輛的核心特點是:所有權仍登記在原車主名下,但抵押權歸債權人所有,購買者通常只能獲得車輛使用權或“債權”,無法直接辦理過戶,且一旦原車主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通過法律程序查封、扣押甚至拍賣車輛,購買者的權益極易受影響。

法官提醒,抵押車交易存在較高法律風險,消費者在購買前務必做好甄別,尤其是購買二手車時,應通過正規渠道,慎重檢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認真看清購車合同條款,覈實交易文件,警惕“低價”噱頭等方式,避免因產權瑕疵引發糾紛,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浦北縣人民法院

作者:何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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